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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刑法研究中,存在一种集中指责立法"缺陷"的学术现象。认为现行环境刑法立法的主要缺陷有三:1.环境犯罪客体定位不准;2.环境刑法体例不当;3.刑罚处罚力度不够。这些观点出现的原因并非立法确实存在缺陷,而是研究者认识角度和思考方式所致:1.将西方环境伦理引入刑法;2.用外国刑法立法和理论为样本评价我国环境刑法立法;3.夸大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