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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前的各种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社会干预、矫治。针对现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读教育、社会帮教、收容教养等非刑事处分措施在适用过程存在的诸多缺憾,应当完善工读教育的相关法律,加大对工读教育的投入,建立社会帮教的专门机构,完善其监督考核机制,细化收容教养的条件,明确收容教养决定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