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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中国、巴西、印尼和墨西哥这几个新兴工业化中等收入国家为了改善环境法律执行状况而在近期采用的五种创新手段。在这五个案例中,当环境执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民间主体或市场主体联合起来形成执法联盟时,执法机关的监管能力得以扩大。此外,不同类型的主体参与环境执法对于执法的持续性效果具有一定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当被监管企业通过自我检查、自我报告以及标签分类方案而参与环境监管时,监管机关对被监管企业遵守法律的设计方案与守法决心更具有依赖性。研究发现,由于中等收入国家的环境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加上公众和市场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