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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营经济立法对经济现实的反映已经过于迟缓,许多观念、原则和规定不仅没有反映私营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违背了市场取向的改革要求。这里面除了对私营经济及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经济现实认识和判断上的偏差这个根本性原因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那就是自然经济生长出来的发达而顽固的公法文化传统与天然排斥私法精神的计划经济法律观念的结合,对私营经济的立法产生了极其深重的影响。为此,必须彻底抛弃滋生于中国封建公法文化背景下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观念、模式和原则,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重新构筑新的法律观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