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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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小学教育工作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笔者学校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传闻校内某个学生有六个脚趾头,某教师一时好奇,将该生叫到办公室,令其脱下鞋袜,证实了传闻的真实性。可因为该师的举动,全校师生都知道了该生的这一缺陷,从此这个学生心情极其低落,再也无法安心学习,最终被迫转学。
  毋庸置疑,小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作为一个问题摆上了桌面。然而,提及“小学生隐私权”,一般人的反应是:孩子还有隐私啊?回答是肯定的。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将隐私权界定为任何人都享有的基本人权。小学生理所当然享有这项基本人权。然而,现实生活中,小学生的隐私权常常受到教师、家长乃至整个社会的漠视。本文拟对小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隐私权概念界定及小学生隐私权的外延
  
  一个世纪前,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塞缪尔·沃伦与路易斯·布兰代斯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一文。自此,“隐私权”一词逐渐为世人所接受。由于隐私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学者们给隐私做出了各种各样的界定,但迄今没有一种解释得到普遍认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赞同最广泛意义上的隐私概念,即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被他人知道或觉得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参与或觉得他人不便参与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进入或觉得他人不便进入的私人领域。从某种意义说,隐私是覆盖整个私生活领域的一个“标签”。
  但是,隐私权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来享有。由于人们社会位置的不同、行为能力的不同,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的千差万别,故对于不同群体的人,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对权利的享有和支配以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有差异的。
  鉴于小学生这个群体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两种隐私权需要保护:一是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包括基本信息和其他有特殊意义的信息。但是并不是说学生所有的信息,教师都没有知晓或披露的权利。像学生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其家长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与学校工作有关的信息,老师有权利也有必要了解。而与教育管理工作无关的学生相关信息则教师不要去探究。例如:学生的生理特征或者生理缺陷;学生家庭成员及其密切的社会关系的非基本资料,如:父母等亲属的职务、收入等;学生个人身世、病患经历、痛苦往事等。二是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在学校主要指课桌、书包、装有私人资料的包裹以及宿舍和其他涉及私人生活、他人不能随意侵入的空间不受侵犯;学生的书信、日记不被偷窥等。
  
  二、 侵犯小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及其成因
  
  眼下我们走进任何一所小学的校园,在办公室、教室或者其他的公共场合不难看到一些教师当众批评、教育学生的场景。有的教师甚至还声嘶力竭,动辄张扬学生的错误和缺点。还有的教师搜查学生的书包、私拆学生的信件。这些无视学生隐私的做法,每天都在我们的校园里重复。
  笔者分析认为,教师侵犯小学生的隐私权主要有两种行为:一是教师用不正当方式了解学生的隐私;二是教师把自己在教学工作中掌握的学生的隐私,违背学生意愿,让其他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知晓。
  侵犯小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教师方面的原因。首先,教师以教育管理的名义侵犯学生隐私权。(1)教师为了达到教学目的,其行为与学生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例如:很多教师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写作水平,定期收集学生的日记本进行批改。(2)多数教师认为,如果不掌握学生的秘密,就无法及时发现问题,达到教学育人的目的。其次,教师意识不到小学生也有隐私权,在教育工作中,教师想方设法了解学生的隐私,披露自己已经掌握的学生隐私,而浑然不觉这些行为有丝毫的不妥。再次,部分教师存在好奇心理甚至变态心理,以窥探学生隐私为乐。最后,不排除少数教师想通过学生的隐私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是学生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学生个人意识和权利意识薄弱,把教师某些侵权行为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予以接受;另一方面,即使某些权利意识较强的学生感到老师的行为“有些不恰当”,但是顾忌老师的权威,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三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从总体上看,整个社会环境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的乡土社区和熟人社会中,存在自发形成的宗法伦理秩序,社会成员生于斯,长于斯,个人、宗族、社会浑然天成,没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人我界别,隐私意识自然无从生长,其正当性也无法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同时,几千年来,我国奉行“群体价值观”,整体主义渗透一切,扼杀生活的丰富性和个人自决的可能性。因此,教师只要打着“班级利益”甚至“学校利益”的幌子,就可以肆意践踏学生的隐私权。
  四是法律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法律条文上看,尽管我国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保护隐私做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是隐私,在法律文件中并未明确其概念和构成要件,“隐私权”至今没有被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采取寄生在名誉权之下的“间接保护”的方法。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必然使大量侵害隐私权但未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能受到法律制裁,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相背离。再者,尽管《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已经公布,但教育部门将法制教育的中心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如何自我保护上,而真正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根基的民法制度与原则却涉及不多。另外,法律对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隐私保护中的权责关系缺乏相关规定。老师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作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缺乏法律和其他各项制度的约束。
  
  三、 侵犯隐私权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
  
  侵犯隐私权可能给学生带来种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利于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学校的各项活动都是双向互动的,作为教师,如果不知道尊重学生,不讲究方式方法,哄、骗、逼学生说出自己的隐私,甚至公开学生的隐私,很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学生也很容易同教师产生对立情绪,抗拒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而缺乏学生的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目的就无法达到。
  第二,不利于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师生关系作为学校环境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贯穿整个教育教学过程,这一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的效果,影响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老师如果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理解”的师生关系将沦为空谈。
  第三,不利于小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会使学生失去信心,丢掉面子,沉浸在沮丧和怨恨中,难以在随后的学习生活中找回自我。久而久之,学生的人生观会逐步偏离正确的轨道,不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人才。
  
  四、 保护小学生隐私权的对策
  
  为了切实保障小学生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合理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自由的界限,保护小学生的隐私权。近代市民社会以个人自由为本位,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始终秉持怵惕之心。但是世上无绝对的自由,只有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涉的隐私才值得保护。对于小学生这一特定群体,并非只要是孩子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事情就值得保护,过分强调小学生的自由,会影响学校教学育人目标的实现。
  隐私权代表个人自由,学校的教学管理代表公共秩序,它们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我们不能为了追求一种价值而忽视另一种价值,应该对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做出孰轻孰重的价值判断。唯有如此,相互冲突的价值才能求得各自的生存空间,才能既保护了学生的合法隐私权,又不妨碍学校行使维护学习环境的权利。
  二是加强隐私权方面的教育。教育工作是综合能力的体现,教师需要形成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才能胜任教书育人工作。现阶段国家对教师的职业资格认证多侧重于文化素质,造成教师在职业技能发展方面不均衡。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强对教师职业技能、教育心理学、法制教育方面的培训,为教师建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双重考核体系,让教师明白保护小学生隐私权的重要性,掌握协调教学管理和保护学生隐私的方法,做到教育保护两手抓。在学生层面,学校必须贴近生活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让小学生知道自己所拥有的不可被随意剥夺和侵犯的法律权利,同时要告诉学生当权利遭到侵犯后该如何救济。这样学生才能成为有强烈权利意识、自我意识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而不至于沦为学校教育的单纯被管理者。
  三是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侵权救济机制。(1)学校要提供各种救济措施:如对受害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并给予亲切的关怀,将对学生的伤害降低到最少。同时,对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教师给予教育甚至惩戒,杜绝此种现象的再次出现。(2)社会的其他机构,如妇联、青少年援助中心等也有义务对遭受损害的学生给予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救济,必要的时候为其提供各种指导和帮助。(3)传媒可以给教师们施以舆论压力,让其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有所怵惕。(4)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是完善隐私权立法。在这个隐私意识高涨的社会,世界大部分国家民事立法都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可是我国仍将隐私权置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小学生的隐私权,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在将要问世的民法典中,在人身权制度中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并在侵权责任中明确规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民事责任。(2)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并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做出具体规定。(3)修改《教育法》,划定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界限。(4)在《教师法》中明确教师在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小学生隐私保护条例》,将小学生隐私权保护进一步细化,使之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总之,小学生隐私权保护不应该成为隐私权保护的盲点。相反,人们必须高度重视对小学生这个特殊群体隐私权的特别保护。而保护小学生的隐私权需要仰仗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教师作为传承知识和文化的使者,肩负着教育、启发学生走向社会的重任,理所当然应该成为维护小学生隐私权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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