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与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的有机结合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34895637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税队伍,是国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国税机关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局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正确处理“带好队”与“收好税”的关系,把“带好队”作为“收好税”的前提条件,切实加强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纵观目前国税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尽管各级国税机关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干部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在如何协调与地方党委的外部监督方面还未形成整体合力,弱化了监督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
  一、目前,国税机关的上级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与地方党委的监督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亟等解。
  国税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对减少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执法干扰,促进国税部门严格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力地支持,执法规范化不断得到加强。但同时也带来了干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地方党委只能通过明查暗访、政行风评议、案件查处等层面的工作实施监督,还不能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的各个环节,而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基本上属于自己监督自己,监督的力度受到客观原因的制约,很难实现分权制约,形成了国税机关对下级“管得着的看不见”,地方政府对国税机关“看得见的管不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很多弊端。
  1、监督目标不一致。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它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只能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否则将承担相应地执法责任。而地方政府部门一般以是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衡量标准,过分地强调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理念,与地方利益相违背的执法事项采取不坚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执法有影响,给国税机关规范执法带来一定困难,形成了“该监督的没有监督到位,不该监督的又实施了越位监督”的怪圈。
  2、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国税系统属于垂直管理部门,人财物统管,下级机关是上级机关的执行机关。导致地方政府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必监督。认为地方政府监督的对象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而垂直管理部门不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按照"属人原则",没有必要实施监督。二是不敢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是为地方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政府担心监督会影响到双方的关系。同时,国税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甚至认为地方政府对其监督是"多管闲事",对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敷衍应付,不予重视,甚至不理不睬。
  3、运作机制不健全。关于地方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法律只作授权性规定,不便操作。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如何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没有从内容、形式、程序上作具体规定。地方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监督工作制度,导致执法监督不经常、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到位,弱化了国税部门的外部监督。
  4、缺乏富有威慑力的外部监督手段。从目前监督现状来看,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监督缺乏有力度、有硬度的监督手段。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督或在执法中有重大问题的,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罢免等严厉的手段进行监督,但国税部门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本级,这些监督手段也就运用不上。同时,法律又没有对国税部门不接受监督追究什么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监督"柔性"有余,"刚性"不足。
  5、内外监督存在真空现象。垂直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保护主义思想,人财物统管体制下的上下级之间是利益同一体,下级机关是上级机关的派出机关。同时,上级国税机关和行政部门不能实现对下级国税干部的面对面管理,而国税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由于职能相对弱化,不敢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形成了监督空白。
  二、针对内、外监督存在的问题,如何实现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与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的有机结合,促进国税干部的健康成长就成为新形势下各级国税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1、坚持垂直管理,巩固现行模式。现行的干部管理模式不但实现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更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收政策,纳税环境更加公平,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越来越强,如果由地方党委管理国税干部,国税干部就会在执行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地方的要求,势必会造成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曲解甚至是有法不依,给国家依法治税带来阻力和障碍。所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以条为主,以块为辅,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落实。
  2、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与地方党委在执法目标上取得一致。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取向是一致的。在实际税收工作中,要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以“税法宣传月”、“五五”普法、“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在税收执法上取得地方政府的充分理解、支持。
  3、统一思想,增强监督意识。地方党委要充分认识到对国税部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努力形成“不去监督或监督不力,就是失职”的共识。所以,地方党委在对国税部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要去除顾虑,积极、大胆、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国税部门要强化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努力改进工作,公正执法。
  4、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地方党委对国税部门实施外部监督时,要注意找准切入点,拓宽思路,改进方法,增强实效。一是把依法监督作为对国税部门监督的切入点,重点检查其对法律法规、特别是部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执法监督延伸到工作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通过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视察和评议等活动,加强对国税部门的执法监督。三是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相结合,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国税部门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四是上下联动,发挥联合监督功效。一方面,加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采取上下联动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不能主动接受监督的国税部门可以向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反映,通过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督促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四是地方政府在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以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中,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通过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把代表建议、群众意见落到实处。
  5、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行为。在目前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地方党委要增强对国税部门的监督实效,必须建立一整套全面、系统的工作制度,如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整改反馈制度等。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方面对监督行为予以规范。从监督内容来看,要以国税部门的税法为依据,联系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从国税部门承担的职责中,选准监督的重点。从活动安排看,要注意监督的经常性和计划性,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对国税部门实施经常性监督。从监督程序来看,要在调查、视察、检查,掌握翔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定期听取执法整改和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
  6、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监督。国税部门虽属垂直管理,但工作上必须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需要我们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税收环境。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受当地纪委的领导,工作上支持他们,业务上依靠他们指导。二是建立健全国税系统内部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机制。三是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向地方政府要主动汇报和沟通,取得工作上支持。四是协调好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7、构筑内外监督平台。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与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既互补又交叉的监督网络。把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这一外部监督和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这一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发挥内部监督的核心、主导作用,要把税务干部的工作职责分解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税务内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在岗位上循规蹈矩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要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推动和促进内部监督发挥作用,依靠社会监督力量,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对税务干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情况和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解决并寻根问底找准根源持续改进。同时要强化内部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完善领导干部“一岗两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认真落实国税系统内部的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制度和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双向监督,二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国税干部队伍的廉洁、勤政、务实和高效。
其他文献
摘 要: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与过去相比,律师的权利得到了扩张,从而提升了刑事诉讼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民主氛围,这就意味着将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这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回答并认真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关键词:律师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影响    修改后的
期刊
重新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严重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重新犯罪人员多是性情残暴,手段恶劣,具有一定的作案经验和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办案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重新犯罪在这几年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丰县院2006年重新犯罪人员有26人,占5.10%;2007年重新犯罪人员有37人,占6.71%;2008年上半年重新犯罪人员有28人,占8.60%。    一、重新犯罪人员特点
期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作了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试行)》可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达到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后果。2、必须存在医疗过失。3、人身损害与医疗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必要条件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这就使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那么,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在发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担保法与
期刊
在公法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引入民事调解的力量,使得刑事诉讼具有了更加广阔的触角,公权力介入民事调解的过程不仅使民事调解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效力,而且使得私法契约得以介入公权力的范围。二者在刑事和解制度与实践中巧妙的结合,使刑事诉讼更加灵活、高效,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深层次的矛盾纠纷,也更有效地实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刑法契约的出现及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广泛运用,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勃兴,
期刊
摘 要:从现代各国普遍的立法精神来看,“疑罪从无”应当作为一条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以遵循。然而在我国由于种种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实行“疑罪从无”困难重重。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法实行的角度来探询“疑罪从无”在我国适用的难点分析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疑罪;疑罪从无;刑事诉讼法    讲到疑罪从无,我们先来看看到底何为疑罪。所谓疑罪,即存在疑问的罪行,是指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并未
期刊
摘 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新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已是势在必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因而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改革,吸取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实体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即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外,检察院在庭审之
期刊
摘 要:加害给付又称积极侵害债权(德国的称谓)、不完全给付(台湾的称谓),由德国法儒 Staub于1902年提出。日本、台湾等民法学理、立法及司法多受此理论影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固有利益遭受损害,是加害给付的重要特征之一。对此问题的处理,打破了传统民法界限,体现出合同法体系的扩张。我国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司法及立法上对加害给付的态度逐渐明晰。  关键词:加害给付;履行利益;
期刊
摘 要: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是人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家庭教育则是通过父母的教养行为把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态度体系及社会道德规范传递给子女,并由此构成了青少年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是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其思想意识,性格特征和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牛某与女友李某租住在我市朝阳旅店内,被告人牛某预谋将其姨奶奶白某家的电脑借出来变卖获得钱款,如果白某不同意就以捂嘴、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劫白某家的电脑。因牛某不懂得如何拆除电脑主机连线,遂到隔壁房间找到与罗某(李某之女)的男友被告人龙某,要求被告人龙某第二天和他一起去白某家以暴力手段抢劫电脑,让龙某帮忙拆电脑连线。龙某口头答应了牛某的要求,但在牛某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