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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税队伍,是国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国税机关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局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正确处理“带好队”与“收好税”的关系,把“带好队”作为“收好税”的前提条件,切实加强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纵观目前国税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尽管各级国税机关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干部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在如何协调与地方党委的外部监督方面还未形成整体合力,弱化了监督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
一、目前,国税机关的上级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与地方党委的监督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亟等解。
国税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对减少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执法干扰,促进国税部门严格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力地支持,执法规范化不断得到加强。但同时也带来了干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地方党委只能通过明查暗访、政行风评议、案件查处等层面的工作实施监督,还不能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的各个环节,而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基本上属于自己监督自己,监督的力度受到客观原因的制约,很难实现分权制约,形成了国税机关对下级“管得着的看不见”,地方政府对国税机关“看得见的管不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很多弊端。
1、监督目标不一致。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它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只能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否则将承担相应地执法责任。而地方政府部门一般以是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衡量标准,过分地强调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理念,与地方利益相违背的执法事项采取不坚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执法有影响,给国税机关规范执法带来一定困难,形成了“该监督的没有监督到位,不该监督的又实施了越位监督”的怪圈。
2、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国税系统属于垂直管理部门,人财物统管,下级机关是上级机关的执行机关。导致地方政府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必监督。认为地方政府监督的对象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而垂直管理部门不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按照"属人原则",没有必要实施监督。二是不敢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是为地方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政府担心监督会影响到双方的关系。同时,国税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甚至认为地方政府对其监督是"多管闲事",对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敷衍应付,不予重视,甚至不理不睬。
3、运作机制不健全。关于地方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法律只作授权性规定,不便操作。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如何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没有从内容、形式、程序上作具体规定。地方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监督工作制度,导致执法监督不经常、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到位,弱化了国税部门的外部监督。
4、缺乏富有威慑力的外部监督手段。从目前监督现状来看,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监督缺乏有力度、有硬度的监督手段。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督或在执法中有重大问题的,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罢免等严厉的手段进行监督,但国税部门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本级,这些监督手段也就运用不上。同时,法律又没有对国税部门不接受监督追究什么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监督"柔性"有余,"刚性"不足。
5、内外监督存在真空现象。垂直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保护主义思想,人财物统管体制下的上下级之间是利益同一体,下级机关是上级机关的派出机关。同时,上级国税机关和行政部门不能实现对下级国税干部的面对面管理,而国税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由于职能相对弱化,不敢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形成了监督空白。
二、针对内、外监督存在的问题,如何实现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与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的有机结合,促进国税干部的健康成长就成为新形势下各级国税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1、坚持垂直管理,巩固现行模式。现行的干部管理模式不但实现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更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收政策,纳税环境更加公平,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越来越强,如果由地方党委管理国税干部,国税干部就会在执行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地方的要求,势必会造成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曲解甚至是有法不依,给国家依法治税带来阻力和障碍。所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以条为主,以块为辅,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落实。
2、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与地方党委在执法目标上取得一致。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取向是一致的。在实际税收工作中,要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以“税法宣传月”、“五五”普法、“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在税收执法上取得地方政府的充分理解、支持。
3、统一思想,增强监督意识。地方党委要充分认识到对国税部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努力形成“不去监督或监督不力,就是失职”的共识。所以,地方党委在对国税部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要去除顾虑,积极、大胆、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国税部门要强化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努力改进工作,公正执法。
4、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地方党委对国税部门实施外部监督时,要注意找准切入点,拓宽思路,改进方法,增强实效。一是把依法监督作为对国税部门监督的切入点,重点检查其对法律法规、特别是部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执法监督延伸到工作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通过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视察和评议等活动,加强对国税部门的执法监督。三是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相结合,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国税部门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四是上下联动,发挥联合监督功效。一方面,加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采取上下联动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不能主动接受监督的国税部门可以向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反映,通过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督促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四是地方政府在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以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中,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通过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把代表建议、群众意见落到实处。
5、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行为。在目前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地方党委要增强对国税部门的监督实效,必须建立一整套全面、系统的工作制度,如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整改反馈制度等。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方面对监督行为予以规范。从监督内容来看,要以国税部门的税法为依据,联系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从国税部门承担的职责中,选准监督的重点。从活动安排看,要注意监督的经常性和计划性,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对国税部门实施经常性监督。从监督程序来看,要在调查、视察、检查,掌握翔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定期听取执法整改和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
6、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监督。国税部门虽属垂直管理,但工作上必须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需要我们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税收环境。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受当地纪委的领导,工作上支持他们,业务上依靠他们指导。二是建立健全国税系统内部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机制。三是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向地方政府要主动汇报和沟通,取得工作上支持。四是协调好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7、构筑内外监督平台。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与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既互补又交叉的监督网络。把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这一外部监督和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这一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发挥内部监督的核心、主导作用,要把税务干部的工作职责分解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税务内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在岗位上循规蹈矩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要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推动和促进内部监督发挥作用,依靠社会监督力量,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对税务干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情况和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解决并寻根问底找准根源持续改进。同时要强化内部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完善领导干部“一岗两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认真落实国税系统内部的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制度和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双向监督,二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国税干部队伍的廉洁、勤政、务实和高效。
一、目前,国税机关的上级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与地方党委的监督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亟等解。
国税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对减少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执法干扰,促进国税部门严格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力地支持,执法规范化不断得到加强。但同时也带来了干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地方党委只能通过明查暗访、政行风评议、案件查处等层面的工作实施监督,还不能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的各个环节,而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基本上属于自己监督自己,监督的力度受到客观原因的制约,很难实现分权制约,形成了国税机关对下级“管得着的看不见”,地方政府对国税机关“看得见的管不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很多弊端。
1、监督目标不一致。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它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只能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否则将承担相应地执法责任。而地方政府部门一般以是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衡量标准,过分地强调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理念,与地方利益相违背的执法事项采取不坚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执法有影响,给国税机关规范执法带来一定困难,形成了“该监督的没有监督到位,不该监督的又实施了越位监督”的怪圈。
2、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国税系统属于垂直管理部门,人财物统管,下级机关是上级机关的执行机关。导致地方政府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必监督。认为地方政府监督的对象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而垂直管理部门不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按照"属人原则",没有必要实施监督。二是不敢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是为地方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政府担心监督会影响到双方的关系。同时,国税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甚至认为地方政府对其监督是"多管闲事",对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敷衍应付,不予重视,甚至不理不睬。
3、运作机制不健全。关于地方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法律只作授权性规定,不便操作。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如何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没有从内容、形式、程序上作具体规定。地方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监督工作制度,导致执法监督不经常、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到位,弱化了国税部门的外部监督。
4、缺乏富有威慑力的外部监督手段。从目前监督现状来看,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监督缺乏有力度、有硬度的监督手段。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督或在执法中有重大问题的,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罢免等严厉的手段进行监督,但国税部门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本级,这些监督手段也就运用不上。同时,法律又没有对国税部门不接受监督追究什么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监督"柔性"有余,"刚性"不足。
5、内外监督存在真空现象。垂直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保护主义思想,人财物统管体制下的上下级之间是利益同一体,下级机关是上级机关的派出机关。同时,上级国税机关和行政部门不能实现对下级国税干部的面对面管理,而国税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由于职能相对弱化,不敢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形成了监督空白。
二、针对内、外监督存在的问题,如何实现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与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的有机结合,促进国税干部的健康成长就成为新形势下各级国税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1、坚持垂直管理,巩固现行模式。现行的干部管理模式不但实现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更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收政策,纳税环境更加公平,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越来越强,如果由地方党委管理国税干部,国税干部就会在执行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地方的要求,势必会造成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曲解甚至是有法不依,给国家依法治税带来阻力和障碍。所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以条为主,以块为辅,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落实。
2、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与地方党委在执法目标上取得一致。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取向是一致的。在实际税收工作中,要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以“税法宣传月”、“五五”普法、“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在税收执法上取得地方政府的充分理解、支持。
3、统一思想,增强监督意识。地方党委要充分认识到对国税部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努力形成“不去监督或监督不力,就是失职”的共识。所以,地方党委在对国税部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要去除顾虑,积极、大胆、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国税部门要强化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努力改进工作,公正执法。
4、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地方党委对国税部门实施外部监督时,要注意找准切入点,拓宽思路,改进方法,增强实效。一是把依法监督作为对国税部门监督的切入点,重点检查其对法律法规、特别是部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执法监督延伸到工作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通过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视察和评议等活动,加强对国税部门的执法监督。三是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相结合,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国税部门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四是上下联动,发挥联合监督功效。一方面,加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采取上下联动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不能主动接受监督的国税部门可以向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反映,通过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督促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四是地方政府在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以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中,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通过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把代表建议、群众意见落到实处。
5、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行为。在目前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地方党委要增强对国税部门的监督实效,必须建立一整套全面、系统的工作制度,如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整改反馈制度等。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方面对监督行为予以规范。从监督内容来看,要以国税部门的税法为依据,联系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从国税部门承担的职责中,选准监督的重点。从活动安排看,要注意监督的经常性和计划性,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对国税部门实施经常性监督。从监督程序来看,要在调查、视察、检查,掌握翔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定期听取执法整改和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
6、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监督。国税部门虽属垂直管理,但工作上必须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需要我们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税收环境。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受当地纪委的领导,工作上支持他们,业务上依靠他们指导。二是建立健全国税系统内部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机制。三是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向地方政府要主动汇报和沟通,取得工作上支持。四是协调好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7、构筑内外监督平台。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与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既互补又交叉的监督网络。把地方党委的组织监督这一外部监督和上级税务机关党组和行政部门监督这一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发挥内部监督的核心、主导作用,要把税务干部的工作职责分解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税务内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在岗位上循规蹈矩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要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推动和促进内部监督发挥作用,依靠社会监督力量,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对税务干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情况和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解决并寻根问底找准根源持续改进。同时要强化内部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完善领导干部“一岗两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认真落实国税系统内部的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制度和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双向监督,二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国税干部队伍的廉洁、勤政、务实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