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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自从弗里德曼提出“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以来,学者们就法律文化概念和法律文化研究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场论争的实质是就“如何对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文化进行客观探究”这一问题而展开的方法论上的争论,也正是在这一方法论问题上,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可能为我们的法律文化研究带来重大的启示意义。具体说来,这种启示意义主要体现为:韦伯社会学中的阐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解释对观念探究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