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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2月12日中苏复交后,中苏贸易关系亟待确定政策,中苏双方随即展开关于缔结商约的新一轮谈判。其间,国民党中政会、国民政府实业部、外交部暨驻苏大使馆等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士分别就对苏贸易原则与办法、商约草案的审查、侨民汇款之条款等一系列问题提出意见,进行讨论或接洽。[文档记录形式]手稿 抄件 油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