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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对《办法》的上述条款进行分析发现,其规定的有关公租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