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中东道国维权难之原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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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国际投资在国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和国际贸易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共同成为国际经济社会发展引擎。随着国际投资的日益发展,国际投资条约就成为了国家之间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针对国际投资中东道国维权难的因素进行分析,旨在为建立合理的投资渠道提供可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投资;投资东道国;维权
  一、东道国自身因素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世界各国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都在积极的引进外资,为本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充足的资本。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确保能够顺利的引进外资,常常对某些问题没有做到充分的考虑以至于为了能够快速签约,对双方投资条约的一些主要条款作出了妥协让步。以至于东道国在维权中遇到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东道国主动引资
  一般作为东道国的基本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面临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发展中国家不得已必须进行外资的引进。而这就给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提供了顺畅的途径,发达国家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东道国的社会就业问题,对于教育、卫生、文化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在增加东道国财税收入的同时也促進的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所以,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的寻求外资,为外资引进工作提供足够的便利。
  1.直接投资方式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发展中国际为了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充分分析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开始进行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由传统的依靠本国内资消费转向积极引进外资,而引进外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国家直接投资。直接投资具有跨国性和渗透性,对东道国经济的促进作用显得十分明显。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中国家有着较为良好的投资环境,也就使得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投资的首选,而发展中国家则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则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给出了优惠条件。
  2.放弃管辖权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很多东道国把自己国家一些社会建设的基础建设项目通过服务外包形式完全交给外国投资者,这种做法会使得本国的人权利益处于一种不受控制的局面,很容易遭到侵犯。而一旦发生了人权侵犯案件,这些发展中国家没有有效的救济形式,因为先前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这些发展中国家放弃了自己国家的法律管辖权,东道国想要通过正常的维权措施就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就会根据该协约将其诉至国际仲裁庭。而根据近年来一些国际仲裁案件,败诉的基本都是东道国,而且作为败诉一方,东道国在承担巨大的赔偿金的同时,还要遵照投资者的投资想法提供更加便利的措施,使得东道国维权变成一句空话。而另一方面,直接投资还具有渗透性,这个特点使得一跨国公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投资行为能够更加适应当地生活氛围,并牢牢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利于有效保障人权。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纵容或妥协态度为其两者间的投资纠纷的解决埋下了隐患。
  (二)东道国面临的投资环境
  在当前投资自由化的蓬勃发展中,外资准入与经营的投资措施与待遇标准有了较高层次的提升,这种发展形势对当下国际社会发展的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这也就使得发达国家成为投资自由化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外资立法原则有了重大方向性转变,由先前的“原则限制、例外自由”转向“原则自由、例外限制”;东道国原有的投资审查权越来越弱,并有逐步取消的发展势头;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范围逐渐增大,给外资的引入提供了更充足的支撑;伴随着审查权的弱化,东道国对国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也由先前的负责化逐步向简单化转变。发展中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引进外资,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利益放弃,这就给外国投资者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投资环境,外资投资者将需要更多劳动力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既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市场,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生产成本、实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然而这种跨国生产,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从而也造成了这些国家穷困人口的大量激增。
  二、国际仲裁程序因素
  东道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其实一直都在坚持和遵循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结合外资引进的实际状况,本国政府大多会采用一定的措施维护当地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会照顾到外来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但在实践中,东道国政府的做法却不能完全体现其民众的意向,也就是说,当地民众才是真正的利益权力人,而他们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只能想政府求助,而当地政府也只能诉至国际仲裁庭来寻求更好的利益保护。但是,国际仲裁庭一直以来奉行原有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原则。这种程序上的“秘密性”就成为国际仲裁庭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特点。进而导致政府的上诉案件不能得到公开公知的论定,当地政府上诉案中涉及到的权益以及当地公众对仲裁中的辩状的相关资料就无法知晓;在奉行该项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当双方产生合意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公开最终的裁决结果的方式告知公众;而在此之前,当地公众并不知晓整个上诉案件审理及仲裁过程,原因就是只有东道国政府的代表和投资者参与整个的裁决过程,而当地公众根本无权参与进来,也就导致他们无从知晓争议仲裁的整个过程及结果的公正与公平性。当前国际仲裁中,在“秘密性”原则的参与下,由政府代表当地民众参与仲裁的模式并不能保证政府在仲裁过程中完全代表和反映出民众的诉求。公众也就根本无法通过国内的民主程序影响和监督参与仲裁的本国政府代表的立场。
  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秘密性”原则基本上是对东道国国家民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漠视和践踏,对于其作出的最终裁决也就当然得不到当地民众的认可和接受。
  参考文献:
  [1]孙伟佳.《美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12期.
  [2]卢劲勇,余劲松、石春生主编:《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新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
  郝秀军(1989~),男,汉,河北邯郸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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