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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贷款资产风险管理角度看,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下称《通则》),对规范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和保全贷款资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规范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对个别借款人利用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下称“改制”)以及其他手段,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缺乏约束力。为此,笔者从贷款资产风险管理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