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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