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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益征收既不同于行政征收,又有别于公益征用。公益征收的范围不应仅限于财产所有权的剥夺,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永久性剥夺,以及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和行政行为附随效果给公民带来的损失也应纳入征收的范围并给予补偿。据此,公益征收应包括三类:一是国家对财产权的永久性剥夺,为狭义公益征收;二是财产权过度限制,为公益限制;三是公权力附随效果带来的损害,为事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