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在刑事保护中的应用(节选)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ngnanhai10m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论是在技术秘密的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关于损失的认定都是重要而困难的,这其中以评估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所涉及的问题,更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包括法律依据、评估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等。本系列文章以《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在刑事保护的应用中存在和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为对象进行探讨,以期与法律界、实务界分享,并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关联性分析
  从笔者目前所能够掌握的资料来看,进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评估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都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在多数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单位(公安机关)、受害单位(权利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什么时间开始沟通,什么时间沟通什么问题还有可能成为被关注或者被质疑的对象。侦查机关在正式委托评估机构之前,需要确认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该工作并愿意接受委托。而评估机构在确认能够完成该项委托评估事宜之前,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可以提供哪些资料与数据信息等。简单地讲,评估机构在没有回复确认可以完成该项委托前,侦查机关不会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如果出具了正式的委托评估函件而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所托事宜的,就必须更换评估机构再次出具委托函件;按现行的流程,这会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会出现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在评估机构接触案件材料与受害单位之后,这也是辩护人在开庭质证时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因。评估机构在正式接受委托手续之前,与侦查机关、受害单位接触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确认是否可以完成受托事项所做的必要工作,但程序依然有规范的必要,比如建议公安机关在正式出具委托函件前,将这一阶段的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中,并把接触的时间、事实、目的以及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提高效率为顺利进行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显得非常必要,笔者从实务的角度提出点滴建议供参考。下文以化工行业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信息为例作简要的说明。
  一般而言,为《评估鉴定报告》准备的参考资料主要有:(1)关于经营资质和商业秘密成立的资料,主要是营业证照、公司章程,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密措施等。这类资料多是程序性材料,与评估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提前做好准备;(2)关于案情的相关资料信息,主要是基本情况介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权的相关证据、侵权人项目的规模信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鉴定报告等;(3)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设备表、设备订购合同等。这类资料与评估结果关系最密切。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财务制度到受害单位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原始单据、合同,并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提取相关财务数据,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这部分财务数据与材料,法律专家需要与受害单位的财务专家做充分深入的沟通;(4)第四类是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进行调研而获得的有关涉案产品市场前景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需要提前为评估机构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可以获得这些资料信息的渠道、途径、方法等。
  很显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上述介绍能够贡献的地方是极其有限的,对该部分业务有所了解的读者不难发现,这是基于“收益法”评估方法而做的举例说明。所谓的“收益法”,即依一定的产品销售规模产生的收益入手,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针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除收益法外,还包括市场法和成本法。由于商业秘密形成的直接成本往往与其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因此一般不采用成本法,或者在采用时会非常慎重。如果国内有类似商业秘密充分交易的案例时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评估,如果没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参考的,则放弃市场法。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采用成本法的原因是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而不是对涉案技术秘密投入成本在案件中贡献的漠视,更不是根本的否定。在本专栏的其他文章将会阐述这一问题。
  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结论成立的条件、有效期及其效力
  价值评估结论受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并且仅为委托方进行以本次评估目的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对于将其运用到其他经济行为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不具同等效果。一般来讲,评估工作不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也不考虑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当评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所以,我们无论是在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待所评估的价值,而不能脱离案件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具体情况,特别不应当通过运用经济行为来模拟其准确性,从而泛泛地评论价值是过高还是过低,并进而质疑,甚至得出完全否定价值评估意见的结论。
  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对有效使用期限做出表述,即: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评估目的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参照依据。超过该有效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可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评估报告的1年有效期已经届满,怎么办?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曾提出过有效期届满不应采用的辩护观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第189号)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可见,评估准则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为了避免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价值和经济行为实现日的实际价值差异过大而无法使用评估报告。通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针对评估后一段时间才使用评估资产的情况,此时会产生“评估基准日”和“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如果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并超过1年,则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再使用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所确定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很关键。比如,嫌疑人窃取了受害单位全套技术,所要评估的是在窃取完成日假定为受害单位将全套技术许可给使用方的许可价值,以确定受害单位因丧失该次许可机会而导致的损失。可见,窃取完成日,既是评估基准日,也是假定进行技术许可的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是重合的,因此,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就是许可这一经济行为实现时的许可价值。当评估是对历史时点的价值评估时,就不存在经济行为实现日超过评估基准日后1年而评估报告不能使用的说法了。   三、价值评估报告复核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评估说明》的保密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可是,第32条又规定了一个复核人,即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复核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辩护人提出复核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可是没规定复核人是否要适用回避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9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法律和相关评估准则中没有“复核人”的概念,更未将其规定为“鉴定人”,也未规定其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复核人的角色又很重要。为了有效地避免争议,笔者建议,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师时将复核人也一并告知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回复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即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内部保存一份叫做《评估说明》的文件,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时,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会涉及到受害单位的定价指数与定价原则,非常珍贵并且极易容易泄密,所以受害单位极力反对,评估机构也非常重视。笔者倾向于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提供《评估说明》。
  基本理由如下:(1)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也非附件;(2)评估说明属于评估专家的专业和经验范畴,评估专家已经当庭详细解释了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根据评估专家的当庭解释,评估说明主要是如何确定评估中重要参数和方法的技术性说明,属于专家专业和经验范畴,比如技术分成率、评估方法、许可方式等。评估专家可以在当庭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采用这些参数和方法,而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了选择确定的最终结果。(3)评估材料中,对评估价值有实质影响的是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是保密的,且经过审计机构审计,质疑其真实性理由不充分。
  注:本文节选自LexisNexis律商网【桃李知教】专栏,其专注观察和解析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最新型的法律问题,旨在识微见远,或指点迷津。
  LexisNexis律商联讯,作为服务于各领域专业客户的全球领先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励德爱思唯尔集团(RELX Group PLC)--的旗下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内容和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帮助法律、企业、税务、政府、学术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专业人员作出知情决策,实现更好的业务成果。作为数字化先锋,LexisNexis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世界一流的内容,向全球175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帮助专业人士更快、更简便、更有效地工作。
  欲浏览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律商网www.lexiscn.com。
其他文献
在Windows 10系统中,微软引入了一项非常有趣的新技术——Windows Hello,为消费者提供了面部、指纹等一系列识别技术。现在微软将进一步强化这一功能,即Windows Hello将加入增强版虹膜识别。微软为此还申请了相关专利。在专利文件中微软希望在未来设备中能够装备增强版的虹膜安全解决方案。在专利描述中,未来能够从多个角度来折射记录虹膜信息,相机能够捕捉不同角度的视线并创建不同的数据
期刊
“诚实信用原则”几乎在各国司法领域,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所体现,尤其是在民商法理论中,其往往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
期刊
随着移动互联网通讯技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以及移动应用的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所提供的服务在改变着每个网络用户的日常生活、办公、娱乐等方方面面的同时,也对法律的规制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尤其在视频服务领域,视频聚合平台的“盗链”问题已经成为行业内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也引发了众多有一定影响力及关注度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但在不同的纠纷处理当中,司法实践侵权认定标准及处理结论却不统一,这种分歧更加
期刊
5月14日,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京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据了解,这是中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签署的首个有关“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文件,标志着双方将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全面深入合作,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发展。  最高法举办中国法院知识产
期刊
4月24日,苏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等山寨N字鞋的生产商、销售商等多个被告之侵犯New Balance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一案,向拒不履行诉中禁令裁定的本案被告送达金额总计高达17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作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个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禁令案件,同时也是苏州中院第一个全面覆盖保护的知识产权
期刊
近日,Interband发布2017最佳中国品牌排行榜,共有50个中国品牌上榜,多出自互联网和金融领域。占据前三位的是腾讯,阿里巴巴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中腾讯品牌价值上升了21%,阿里巴巴的品牌价值上升了20%,中国建设银行的品牌价值上升了7%。位居第4至第10的分别是中国移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平安,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在今年的榜单中,出现了三个新上榜的品牌:上汽集团(第4
期刊
欧盟如今将要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取消视障人士特殊格式书籍跨境流通的版权限制。欧洲盲人联盟(EBU)对协定称赞,认为这对于数百万视障人士而言是个好消息。但也有警告称允许欧盟成员对代表盲人和图书馆的组织施加经济补偿要求的条款可能与条约的初衷背道而驰。欧洲理事会新闻发布会称,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马耳他与欧洲议会签订协议以实施为盲人和视
期刊
我国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中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中药的行政保护。前者包括中药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后者包括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的方式之一【王晓浒. 我国药品的知识产权问题[J]. 中国新药杂志, 2003, 12(2):146-149】。  我国是中药资源大国,由于地域广阔,气候变化多样,地形结构复杂,加之因植物发生
期刊
5月17日,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将韩国三星旗下Bioepis公司诉至法院,声称该公司侵犯了其药品“类克”(Remicade)的专利权,并拒绝进入为生物仿制药设立的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类克是强生目前销量最好的一种专利药物,其通用名为“英夫利昔单抗”(Infliximab)。强生旗下杨森公司(Janssen)在诉状中表示,三星Bioepis所生产的类克仿制药侵犯了三件专利,这些
期刊
5月16日消息,继起诉Facebook旗下的Oculus公司并赢得5亿美元后,ZeniMax又将矛头指向三星。ZeniMax在起诉文件中指出,三星Gear VR属于和Oculus合作开发的项目,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三星电子很清楚Oculus和ZeniMax存在技术侵权的纠纷,然而三星电子继续进行Gear VR的开发,与此同时并未获得ZeniMax的技术专利授权和许可。  韩国评选新十大发明  韩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