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不再使用“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仅在新准则第31号准则“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披露项目出现且未说明对其报告的方法。本文将从“两费”产生的基础“权责发生制”出发,从资产负债观、事项法角度探讨新准则取消这两个科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