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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現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特别指出了未成年人节目禁止14项内容,包括:禁止未成年人参与选秀类节目;禁止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不得制作、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等。
此外,《规定》指出,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未成年人节目还要注重隐私保护。
《规定》还提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并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播出时长和比例做出详细规范。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3日。
此外,《规定》指出,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未成年人节目还要注重隐私保护。
《规定》还提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并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播出时长和比例做出详细规范。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