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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省财政对各市粮食风险基金决算管理明确六项要求:第一。粮食风险基金决算编报范围为省政府批准的规模内粮食风险基金、市超规模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及其他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的资金收支情况,不包括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其他资金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