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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湘食药监发[2006]9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自发文之日起各地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按照修订后的标准进行审批。二、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的验收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