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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和今年《物权法》立法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鼓励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参与到我国的市场交易,面对主体多元化现象的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对一些特殊的主体资格进行完善。本文以两岸立法为基点,就外国公司法人人格以及外国公司法人的认许作了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