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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在取决于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的可靠性的同时,又依赖于运用科学原理和技术解决案件中待确定事实的鉴定人员。故鉴定人选任制度的完善是鉴定制度的完善、发展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鉴定人资格的确定以及对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态度丈量着现代证据制度的走势和完善程度,进而影响着现代法治的科学、正义性的实现。鉴定出于诉讼发展对科学技术的需要而纳入诉讼之中,故对鉴定制度完善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要从科学应用本身考虑,然后纳入法律领域中进行考虑,否则将失去其本身的功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