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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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农村建设是一场综合性农村治理运动,主体是农民。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主体需具备两个前提:有积极性并实现组织化。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西部农村地区与东部农村地区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中国政府应该从中国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在培育新农村建设主体方面承担三方面的责任,即用村庄实实在在的建设项目吸引农民;通过系列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精神伦理;发挥农村民间组织的作用。
  关键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6)01—0052—04
  “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概念,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提出过。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提出“小康社会”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建设新农村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什么?如何调动和保持主体的积极性?本文试图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进行解读。
  
  一、农民的主体地位与现实问题分析
  
  伪谁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几乎是一致的:农民。诚然,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农业大国建设新农村,农民是十分重要的建设主体,笔者对此也无异议。纵观各国,远如欧美,近如日韩,莫不视农民为建设农村的重要主体。但与此同时,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又无不将政府对农民的扶持同时进行,初衷才得以实现。因此,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当其冲的是如何使农民成为真正的主体。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农民这个特定群体发展的不平衡。中国农民至少有四个特点:
  一是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大。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乡镇43735个,村民委员会19692个,乡村户数24148.7万户。2004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乡村人口75705万人,占总人口比例为58.2%
  二是整体收入和生活水平低。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2936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则为47.2%。从东西部不同地域分析,这种情况更加明显。西部地区贫困农户的恩格尔系数为69,4%,比东部地区高2.6%,比中部地区高6.1%。西部地区贫困农户的自给性消费比重为48.6%,分别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贫困农户12.7和12.5个百分点
  三是受教育程度低。200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明(抽样比为0.982%),全国文盲半文盲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为10.95。西部12个省区中,除广西(8.85)、海南(9.11)、重庆(8.40)和新疆(6.94)低于这个平均数外,其他8个省区均高于此数据,其中又以青海(23.45)和西藏(54.86)为甚,超过了一倍。而这些文盲半文盲又主要集中在广大农村。
  四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所在的农村社会发育程度低。主要表现为:由于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信息闭塞,许多乡镇特别是深山区的乡镇,由于信息不灵,年复一年地保持着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文化科技不发达,人均教育设施、人均卫生设施、人均文化娱乐设施、人均科技设施等水平很低,文化科技及卫生状况落后;市场发育程度低,我国个体的农民家庭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力缺陷导致干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出现体制断层;社会活动具有封闭性,人们长年累月被封闭在一村一乡、一山一沟内,从而形成了保守、愚昧、固守传统、不思脱贫等贫困文化特征。农村宗族组织甚至在一些地方重新扮演重要角色。
  在这样一种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如何使农民成为真正的主体呢?
  
  二、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前提
  
  本文认为,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主体需具备两个前提:第一,农民要有积极性;第二,农民要实现组织化。
  
  (一)农民要有积极性
  积极性(activity)是指能动的心理状态,在汉语中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在英语中则指人们因为兴趣或者想达到某种目的而工作。需要是积极性中最重要的因素。
  马克思说,人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人对外部世界的需要,体现着人的内在本性。因此,人的需要的充分满足也是人工作的重要动力。“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1](p514)。需要产生动机,动机促使人去创造、去劳动、去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人又产生新的需要,驱动人去开拓更广阔的实践领域和生活领域。正如马克思所说:“已经得到满足的每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2](p94)
  管理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层次论”(HierachyofHu-manNeedsTheory)指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这五种基本需要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般来说,在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高层次需要才会出现,但也有例外情况。1954年马斯洛在《激励与个性》一书中又补充了两个需要层次,即在尊重的需要之后,增加了“求知的需要”和“求美的需要”。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项目能切实满足农民的需要,才可能真正激发农民的积极性。而要保证新农村建设的持续进行,则要提高农民的精神伦理。新时期不同地区的农民最急切的需要是什么?农民精神伦理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是什么?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加以调查研究并进行排序。
  
  (二)农民要实现组织化
  组织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组织化”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3](p79)。英语里有两层意思,作为名词,指具有相同目标、从事相同工作的人组成的群体。作为动词,则指把具有特定目标的人组织在一起[4](p1532)。社会学理论把正式社会组织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部门:政治部门、企业部门和非营利部门[5](p66)。由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简称NPO。中国官方称民间组织,包括各种慈善机构、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组成的非营利部门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追求,按照以互利为核 心的自治体制运作,它提供的准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部分的公共物品性质,同时具有部分的私人物品性质。民间组织以其自治性、非政府性和公益性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组建的村委会、治保会、调解会、村团支部、村妇代会、老年协会等,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不足。但我国现行乡镇管理体制又使上述组织中的大部分因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而成为村民心目中的准行政组织,村民因此对其缺乏足够的认同,并表现出一定的冷漠与不信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水平低,带动能力弱,运作和管理尚不规范。如何引导农民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发组织起来,并通过民间组织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政府对建设新农村主体的培育
  
  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是一场综合性农村治理运动,不光要实现农村物质设施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也要提高农民的精神伦理,同时,还包括相应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中国政府应该从中国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在培育新农村建设主体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用村庄实实在在的建设项目吸引农民
  建设新农村要求政府遵循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特点、规律,以及自身发展需求和过程,并与世界农业发展相衔接,确立科学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这可以视为政府实施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文化全方位战略。适当的切人点是建设新农村战略成败的关键。在新农村建设初期,政府宜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人手,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把工作重点放在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项目开发和建设工程上。
  笔者认为,建设新农村最重要的就是要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落后的状况,要以村庄为单位,改善农村交通落后的状况,实现农村安全饮水,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实行人畜分离,修建垃圾处理场,解决污水处理问题,结合农民盖新房进行宅基地整理。这些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十分有助于改变农村面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由于目标是实在的,农民能直接感受到,因此容易得到村民的拥护和称赞。而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则需要从管理民主的角度切人。
  由于中国农村发展的不平衡,上述建设项目在不同地区的建设排序自然有所不同。在由谁来为上述建设项目排序的问题上,农民最有发言权。宜根据建设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以各村庄为单位,由农民选择项目并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监督。这样才可能真正激发农民作为主体的积极性,也才可能避免再现计划经济时代弊端。我国现行的乡镇管理体制决定了不宜仅由村民委员会来代行新农村建设项目排序权,还应通过制度来保证村庄其他民间组织的排序权。项目的建设者自然是广大农民,中国农村的最大资源是农村劳动力。但农民还应该是建设项目的监督者。故也有一个通过制度来保证村庄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监督权的问题。
  
  (二)通过系列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精神伦理
  新农村建设的实质和精髓应该是农民自觉的“致富运动”,中央和各级政府在初期需要倡导、扶持、示范和带动,但不是包办代替,且政府的这些行动在几年内必须逐步淡出,而不能本末倒置,否则又会成为“农业热闹、农村萧条、农民消沉”的形式主义花架子。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突出和激发农民的自觉、自助、协同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才可能把政府的意图长期、正确地贯彻实施下去,并且变成全体国民的自觉行为。为此,必须加强新农村教育培训工作。
  当前中国农民最需要树立的精神伦理是勤劳、自立与合作,这也是创建乡风文明的新农村的重要灵魂。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较系统和庞大的教育培训机构,如电大系统、党校系统、高校系统、民办教育系统,政府相当多的部门也有自己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另外,还有蓬勃发展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因此,完全有能力开展对农村社会的核心骨干人员和中坚农民的培训,如骨干农民培训班、合作社社长班、(村)妇联主任班、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班、农村教育骨干人员班等。培训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地区开发、意识革新、经营革新、青少年教育等。
  
  (三)发挥农村民间组织的作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根基,也是劳动群众自我教育、传播科学技术和精神文明的大学校。农业现代化进程表明,一个有效的农业合作体系的建立,对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方面,日本、韩国的农协制度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由于农协是非政府组织,其与政府间独特的伙伴关系,增强了政府农村发展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农协及其成员(农民)间的信任、认同、规范、网络等关系,经由政府之政治领导,通过政策转化,适当地转换为公共服务传送职能(public service deliverycapabity),并且实质地提升政府农村发展政策绩效。因而农协独特的组织型态与成员关系,发展了独特的“社会资本”内涵,从而成为政府之“政策代理者”(policyagent)与“政策传送网络”(policydeliverynetworks),其对农村现代化之公共政策执行有正面意义(台湾廖坤荣,2004)。
  我国没有农协,但有完整而庞大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运行历程和受单一从事农资经营模式的影响,其体制上存在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将企业与农户进行有效对接的功能性缺陷,因此必须进行改制和改造。
  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农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可以借助的社会力量与民间资源。一方面,建设新农村不仅是农民的事情,更是全体国民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城市民间组织的发展十分迅速,2004年底仅经上海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就达2846个,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4120个,各类基金会63个。城市民间组织是建设新农村不可忽视的力量。另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文化传统影响下的村庄法理制度,如黔东南侗族地区的寨老制度、苗族地区的“江略”(即鼓社)制度等显示,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一定程度的民间自治是可行而且有效的,并且国家权力和民间治理传统完全可以和谐共存甚至相互补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5]LONGMAN DICTIIONARYOFCONTEMPORARY EGNLISH外浯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彭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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