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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起公民在网上实名举报官员腐败的新闻引起关注。而随着雷政富、李春城等高官相继“落马”,很多人更是对“网络反腐”抱有期待。但长远来看,“网络反腐”只能是对制度反腐的补充,不能替代制度反腐。
与通常的实名举报方式相比,通过网络、微博实名举报,往往更容易见效,能够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形成舆论热点,进而倒逼有关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正因如此,举报人有必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更大的责任,以免伤及无辜,损及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但需要提醒的是,网络反腐也有其局限性,除了可能存在诬告、诽谤、误伤,或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等问题外,也存在监督对象和范围有限,调查效果具有一定偶然性等不足。民众乐见实名举报等网络反腐取得实效,但也不能期待太高,有关部门更要认真对待,既不能对举报的线索视而不见,又不能因为舆论的高度关注而“匆忙断案”,查清真相、依法办案,这才是可取态度。
而对于举报者,原则上,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即使举报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追究举报者的责任。因为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法律对官员隐私和名誉的保护有所限制。
不过,在当前声势浩大的反腐热潮中,无论是网民还是有关部门,或许还是应该多一分清醒和冷静。反腐成功与否,不能单以落马官员的级别或者数量来衡量。这方面,重庆昔日的“打黑”已经提供了某些教训。以史为鉴,做任何事情如果以大搞“运动”的方式去做,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运动式反腐”,会“人去政息”,反腐不能靠某个人去决定成败。中国吃这方面的亏已然不少,值得警惕。
民众希望看见的是“法治反腐”,须警惕的是“运动式反腐”。“法治反腐”,一方面是要在具体的个案中,以法治的原则和方式应对;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公民实名举报的勇气固然可嘉,但反腐不可能靠个别人的努力以竟全功,仍需要完善基本的制度防线。
比如,由于缺乏财产公开等基础性反腐制度,相关部门对贪腐线索的发现、汲取能力不足;立足于内部自我监督的体制设计,难免会产生制度惰性,导致反应迟钝、行动力不足;程序上缺乏公开,也影响到查处结果的公信力等。在查处具体官员的同时,这些制度的完善更不能松懈。
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来防贪和反贪,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我国的反腐工作,最终也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网络反腐,亦应纳入制度反腐的框架之中,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以使其发挥更大威力。摘自《新京报》
与通常的实名举报方式相比,通过网络、微博实名举报,往往更容易见效,能够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形成舆论热点,进而倒逼有关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正因如此,举报人有必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更大的责任,以免伤及无辜,损及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但需要提醒的是,网络反腐也有其局限性,除了可能存在诬告、诽谤、误伤,或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等问题外,也存在监督对象和范围有限,调查效果具有一定偶然性等不足。民众乐见实名举报等网络反腐取得实效,但也不能期待太高,有关部门更要认真对待,既不能对举报的线索视而不见,又不能因为舆论的高度关注而“匆忙断案”,查清真相、依法办案,这才是可取态度。
而对于举报者,原则上,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即使举报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追究举报者的责任。因为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法律对官员隐私和名誉的保护有所限制。
不过,在当前声势浩大的反腐热潮中,无论是网民还是有关部门,或许还是应该多一分清醒和冷静。反腐成功与否,不能单以落马官员的级别或者数量来衡量。这方面,重庆昔日的“打黑”已经提供了某些教训。以史为鉴,做任何事情如果以大搞“运动”的方式去做,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运动式反腐”,会“人去政息”,反腐不能靠某个人去决定成败。中国吃这方面的亏已然不少,值得警惕。
民众希望看见的是“法治反腐”,须警惕的是“运动式反腐”。“法治反腐”,一方面是要在具体的个案中,以法治的原则和方式应对;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公民实名举报的勇气固然可嘉,但反腐不可能靠个别人的努力以竟全功,仍需要完善基本的制度防线。
比如,由于缺乏财产公开等基础性反腐制度,相关部门对贪腐线索的发现、汲取能力不足;立足于内部自我监督的体制设计,难免会产生制度惰性,导致反应迟钝、行动力不足;程序上缺乏公开,也影响到查处结果的公信力等。在查处具体官员的同时,这些制度的完善更不能松懈。
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来防贪和反贪,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我国的反腐工作,最终也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网络反腐,亦应纳入制度反腐的框架之中,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以使其发挥更大威力。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