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总结分析浙江省前阶段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后认为,城乡在金融支持上的差别是拉大城乡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了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立法、补齐农村政策性金融短板、松绑农村民间金融、建立土地金融制度、打造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安全阀等农村金融创新的新思路。
关键词:浙江;农村;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
当前浙江省启动实施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等地方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未有较大突破,且与浙江省部署推进的“城乡统筹发展、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战略举措对农村金融创新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需继续加快浙江省农村金融创新步伐,为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新需求为农村金融创新拓展了新空间
(一)金融支持上的弱化是拉大城乡差距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曾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随后就逐渐衰败。根据经济学家巴格瓦提提出“悲惨性增长”理论,这种衰败并不是因为对农村投入不足,而是由农村与城市间交易条件恶化导致的。而金融支持的弱化即是促使其恶化的最重要条件。虽自2004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对农村财政投入力度,但城乡差距依然在拉大,主要原因即是交易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政府只有通过农村金融创新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等手段,改善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交易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二)农村金融创新明显滞后于新时期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需求
随着浙江省农村工作“城乡统筹发展、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实施,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迫切要求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步伐,以适应这种变革。但从浙江省目前的情况看,农村金融创新明显滞后于新时期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需求。
1.快速发展的农村新型组织金融服务需求未能有效解决
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总体上是围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设计的,服务对象以农户为主,金融产品也是围绕农户生产生活需求进行开发的。但这种农户金融需要的满足程度不甚理想。据调研显示,目前仅有2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而随着农村新型组织不断涌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总量也不断增加,服务对象也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也不断创新。但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总体上还跟不上农村新型组织发展需求,成为制约农村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急剧增加的农村资金需求遭遇金融资源逆向流动的困局
“城乡统筹发展、美丽乡村建设”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农民生活市民化,让农民享受到城市一样的公共服务。这就引起农村村镇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对大件商品的消费需求均大幅度提升,农村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但事实上金融资源却逆向流向城市,农村金融服务逐步弱化,造成农村发展严重困局。这种情况主体体现在农村经营网点大量撤减、商业金融涉农贷款比例下降、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商业化、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难以深入到乡村、政策性功能发挥不到位、大量民间资金通过正规或非正规渠道流向城市工商业等等。
3.力求突破的农村金融创新受制于政策法规瓶颈
首先,高度集中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地方难以发展适应农村需求的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性机构的萌生,均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多重限制,成长空间狭小。其次,现有的农村产权制度不利于农村金融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造成农村与土地相关资产产权存在局限性,影响到资产的抵押融资。再次,农村金融创新缺乏相关政策配套与服务平台支持,需要加快建章立制工作,如服务农村金融的相关评估机构、交易机构等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创新的进程。
二、我省近期农村金融创新取得的突破与局限
2012年3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的建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不断深化改革创新。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率先探索但发挥作用有限
近几年推进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经营市场化,但支农功能逐步弱化。这些新型组织经营规模均不大,经济效益普遍较差,发挥作用也有限,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服务相对弱化的趋势。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新兴组织的发展还没有受法律法规的保障、开展业务受到众多限制、自我发展能力有限等三方面。
(二)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但相关配套改革滞后
近几年浙江省各地围绕着力推动“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动“两卡”(金穗惠农卡,丰收小额贷款卡)、“两权”(林权,农房物权)、“两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快速扩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渔船、大型农机具等抵押产品创新,实现了农村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突破。丽水创新推出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以“信用 林权抵押”的方式核定最高贷款授信额度,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有效解决千家万户林农贷款难问题。但是,相关配套改革的滞后制约了各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工作的推进。例如,农村资产确权及资产证券化改革滞后,影响了农村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的价值;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滞后,使业务发展难以步入良性轨道;促进农村消费融资产品创新明显不足,缺乏相应配套政策支持。
(三)农村信社性金融积极探索但总体力度不大
农村的产权特征与农业产业特点以及农民信用状况,引起农村金融需求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间的不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化,政策性支农功能的弱化,农村服务网点大幅度的减少等等,均制约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而地方财政在参与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扩大信贷融资、支持农村发债融资上市融资等方面力度不够、改革滞后,也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四)农村金融监管有所加强但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没有形成
浙江省农村金融监管有所加强,如温州市2010、2011连续两年制定出台配套统筹城乡改革的农村金融创新政策,在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力量、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上推出多项举措。丽水市在解决农村信用体系缺失问题上,实行资产评估、信用等级评价、授信额度评定“三联评”,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但浙江省农村金融监管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加强农村金融调控上缺乏有效手段、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上缺少有力支持、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上缺失主体功能等方面。
三、加快我省农村金融创新的对策与建议
推进浙江省农村金融创新要充分利用温州与丽水两个国家级金融改革试验平台,紧紧围绕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战略实施要求,以推进农村金融立法与政策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监管体系创新等为重点,加快构建和完善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交叉互补协同发展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努力实现农村金融创新配套改革新突破——推动农村金融立法
一是争取国家支持,总结提升温州、丽水等市农房抵押、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创新经验,制定实施《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资产流转法规,为浙江省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土地附着物、土地产出物等生产生活资料的抵押贷款试点创造良好条件。二是研究制定规范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设立、经营监管、破产退出的法规及条例,优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环境。三是在制定并试行《温州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法规及条例,确立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监管的主导地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努力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新突破——补齐政策性金融短板
一是加快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整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从财政“直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带动信贷政策实施的必要投入。二是继续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体制创新。扩大政策性农业险种,提高保费财政补贴标准,加大对农业保险公司政策优惠,组建农业再保险机构,推动农村保险代理、“保险 信贷”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开展,实现农村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的有机结合和互动发展。三是鼓励支持扩大农村债券融资。积极推动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增强融资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探索县级政府发行“新农村建设”专项债券,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债融资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四是加快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要通过财政投资、企业入股、社会资本介入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着力解决“三农”经济融资担保难题。
(三)努力实现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新突破——松绑民间金融组织
一是继续培育发展正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探索设立农村社区银行等服务小区域的正规农村金融组织,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二是规范引导好民间金融组织。利用国家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的有利时机,在金融网点覆盖率低的农村地区,大力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领域业已存在的大量民间自发创新型组织,做好规范引导工作,改变其“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约束其借贷行为,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四)努力实现农村信贷产品创新新突破——探索建立土地金融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土地金融制度。根据农村主要资产为土地的实际,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土地抵押为核心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二是要积极发展消费信贷。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贷款品种。重点拓展建房、教育、嫁娶、医疗保健、商品零售等生活需要贷款,引导农民消费升级。三是创新中间业务。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托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运用企业、农户和县域居民闲散资金,开展风险可控、收益较高、手续便捷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需求。四是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品种结构。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
(五)努力实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新突破——打造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安全阀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完善农村信贷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探索开展设立民间征信机构试点,培育发展信用调查等中介服务。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二是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地方各级政府金融办增挂地方金融管理局牌子,赋予金融办对地方金融部分监管权限,完善地方金融办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特别是农村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三是强化金融执法。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成立金融执法的专业机构,强化执法力量。加大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金融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印度经济学家贾格迪什·巴格瓦蒂.悲惨性增长[J].Economic Studies ,1958 (03)pp:201-5.
[2]牛凯龙,张薄洋,李泽广.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的若干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9(08).
[3]宋磊.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02).
[4]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01).
[5]段少恒.新农村建设时期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目标及其原则[J].技术与市场,2009(02).
[6]胡小良.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缺位的调查与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04).
[7]郭鹰.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创新分析[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
[8]丁竹君.创新农村金融工具的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辑刊,2010(01).
关键词:浙江;农村;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
当前浙江省启动实施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等地方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未有较大突破,且与浙江省部署推进的“城乡统筹发展、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战略举措对农村金融创新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需继续加快浙江省农村金融创新步伐,为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新需求为农村金融创新拓展了新空间
(一)金融支持上的弱化是拉大城乡差距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曾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随后就逐渐衰败。根据经济学家巴格瓦提提出“悲惨性增长”理论,这种衰败并不是因为对农村投入不足,而是由农村与城市间交易条件恶化导致的。而金融支持的弱化即是促使其恶化的最重要条件。虽自2004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对农村财政投入力度,但城乡差距依然在拉大,主要原因即是交易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政府只有通过农村金融创新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等手段,改善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交易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二)农村金融创新明显滞后于新时期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需求
随着浙江省农村工作“城乡统筹发展、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实施,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迫切要求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步伐,以适应这种变革。但从浙江省目前的情况看,农村金融创新明显滞后于新时期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需求。
1.快速发展的农村新型组织金融服务需求未能有效解决
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总体上是围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设计的,服务对象以农户为主,金融产品也是围绕农户生产生活需求进行开发的。但这种农户金融需要的满足程度不甚理想。据调研显示,目前仅有2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而随着农村新型组织不断涌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总量也不断增加,服务对象也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也不断创新。但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总体上还跟不上农村新型组织发展需求,成为制约农村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急剧增加的农村资金需求遭遇金融资源逆向流动的困局
“城乡统筹发展、美丽乡村建设”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农民生活市民化,让农民享受到城市一样的公共服务。这就引起农村村镇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对大件商品的消费需求均大幅度提升,农村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但事实上金融资源却逆向流向城市,农村金融服务逐步弱化,造成农村发展严重困局。这种情况主体体现在农村经营网点大量撤减、商业金融涉农贷款比例下降、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商业化、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难以深入到乡村、政策性功能发挥不到位、大量民间资金通过正规或非正规渠道流向城市工商业等等。
3.力求突破的农村金融创新受制于政策法规瓶颈
首先,高度集中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地方难以发展适应农村需求的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性机构的萌生,均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多重限制,成长空间狭小。其次,现有的农村产权制度不利于农村金融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造成农村与土地相关资产产权存在局限性,影响到资产的抵押融资。再次,农村金融创新缺乏相关政策配套与服务平台支持,需要加快建章立制工作,如服务农村金融的相关评估机构、交易机构等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创新的进程。
二、我省近期农村金融创新取得的突破与局限
2012年3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的建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不断深化改革创新。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率先探索但发挥作用有限
近几年推进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经营市场化,但支农功能逐步弱化。这些新型组织经营规模均不大,经济效益普遍较差,发挥作用也有限,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服务相对弱化的趋势。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新兴组织的发展还没有受法律法规的保障、开展业务受到众多限制、自我发展能力有限等三方面。
(二)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但相关配套改革滞后
近几年浙江省各地围绕着力推动“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动“两卡”(金穗惠农卡,丰收小额贷款卡)、“两权”(林权,农房物权)、“两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快速扩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渔船、大型农机具等抵押产品创新,实现了农村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突破。丽水创新推出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以“信用 林权抵押”的方式核定最高贷款授信额度,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有效解决千家万户林农贷款难问题。但是,相关配套改革的滞后制约了各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工作的推进。例如,农村资产确权及资产证券化改革滞后,影响了农村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的价值;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滞后,使业务发展难以步入良性轨道;促进农村消费融资产品创新明显不足,缺乏相应配套政策支持。
(三)农村信社性金融积极探索但总体力度不大
农村的产权特征与农业产业特点以及农民信用状况,引起农村金融需求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间的不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化,政策性支农功能的弱化,农村服务网点大幅度的减少等等,均制约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而地方财政在参与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扩大信贷融资、支持农村发债融资上市融资等方面力度不够、改革滞后,也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四)农村金融监管有所加强但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没有形成
浙江省农村金融监管有所加强,如温州市2010、2011连续两年制定出台配套统筹城乡改革的农村金融创新政策,在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力量、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上推出多项举措。丽水市在解决农村信用体系缺失问题上,实行资产评估、信用等级评价、授信额度评定“三联评”,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但浙江省农村金融监管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加强农村金融调控上缺乏有效手段、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上缺少有力支持、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上缺失主体功能等方面。
三、加快我省农村金融创新的对策与建议
推进浙江省农村金融创新要充分利用温州与丽水两个国家级金融改革试验平台,紧紧围绕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战略实施要求,以推进农村金融立法与政策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监管体系创新等为重点,加快构建和完善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交叉互补协同发展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努力实现农村金融创新配套改革新突破——推动农村金融立法
一是争取国家支持,总结提升温州、丽水等市农房抵押、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创新经验,制定实施《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资产流转法规,为浙江省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土地附着物、土地产出物等生产生活资料的抵押贷款试点创造良好条件。二是研究制定规范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设立、经营监管、破产退出的法规及条例,优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环境。三是在制定并试行《温州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法规及条例,确立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监管的主导地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努力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新突破——补齐政策性金融短板
一是加快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整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从财政“直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带动信贷政策实施的必要投入。二是继续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体制创新。扩大政策性农业险种,提高保费财政补贴标准,加大对农业保险公司政策优惠,组建农业再保险机构,推动农村保险代理、“保险 信贷”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开展,实现农村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的有机结合和互动发展。三是鼓励支持扩大农村债券融资。积极推动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增强融资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探索县级政府发行“新农村建设”专项债券,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债融资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四是加快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要通过财政投资、企业入股、社会资本介入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着力解决“三农”经济融资担保难题。
(三)努力实现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新突破——松绑民间金融组织
一是继续培育发展正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探索设立农村社区银行等服务小区域的正规农村金融组织,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二是规范引导好民间金融组织。利用国家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的有利时机,在金融网点覆盖率低的农村地区,大力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领域业已存在的大量民间自发创新型组织,做好规范引导工作,改变其“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约束其借贷行为,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四)努力实现农村信贷产品创新新突破——探索建立土地金融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土地金融制度。根据农村主要资产为土地的实际,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土地抵押为核心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二是要积极发展消费信贷。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贷款品种。重点拓展建房、教育、嫁娶、医疗保健、商品零售等生活需要贷款,引导农民消费升级。三是创新中间业务。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托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运用企业、农户和县域居民闲散资金,开展风险可控、收益较高、手续便捷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需求。四是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品种结构。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
(五)努力实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新突破——打造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安全阀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完善农村信贷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探索开展设立民间征信机构试点,培育发展信用调查等中介服务。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二是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地方各级政府金融办增挂地方金融管理局牌子,赋予金融办对地方金融部分监管权限,完善地方金融办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特别是农村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三是强化金融执法。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成立金融执法的专业机构,强化执法力量。加大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金融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印度经济学家贾格迪什·巴格瓦蒂.悲惨性增长[J].Economic Studies ,1958 (03)pp:201-5.
[2]牛凯龙,张薄洋,李泽广.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的若干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9(08).
[3]宋磊.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02).
[4]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01).
[5]段少恒.新农村建设时期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目标及其原则[J].技术与市场,2009(02).
[6]胡小良.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缺位的调查与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04).
[7]郭鹰.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创新分析[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
[8]丁竹君.创新农村金融工具的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辑刊,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