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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制度属性(社会性、人权保障性、生存保障性、市场经济的支持性)、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完善现今的法律制度人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 制度属性 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法是指以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既是社会的减震器,亦是社会安全网。纵观世界各国,从十七世纪英国的《济贫法》经过十九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直至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成为一套独立的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三百多年的时间。从起源至今,社会保障都是以国家为主导的,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因此,要加强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就有必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探讨。
1.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属性方面
1.1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运用权利向社会渗透和扩张的过程。国家合法的介入社会,引导各种社会力量,促使资源向需要保障的人群流动;政府以自己的力量汲取社会财富,并通过合理的渠道向需要保障的人群分配,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状况。社会保障实质上是政府运用国家权利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强制性分配。
1.2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社会保障法对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予以规定,构成了人权领域的重要部分。
1.3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社会保障法动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保障社会成员的安全和生存秩序,使社会成员在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及时的帮助和支持,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安全稳定的生存环境。
1.4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
任何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的协调互动。一般而言,动力机制多为市场机制,而稳定机制则为市场保障。社会保障能够解决失业、生病等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同时通过二次收入分配,调整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消费能力,刺激社会经济的增长。
2.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根据社会保障的固有属性,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搭建起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含如下的四个部分:
2.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以及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从国家以及社会获取一定物质帮助及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具备包含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除了统领该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险方面的事项,如《工伤保险条例》等。
2.2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旨在使社会成员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能够获得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法律制度组成。我国统筹社会各项救助制度的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最低社会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八项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基本内容。
2.3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或者社会对军人以及家属提供优待和物质帮助的法律制度。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建立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制度主要涉及优待及抚恤的问题,后来逐步扩展到了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目前该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于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2.4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是指使不同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成果方面能够获得物质帮助,提高社会公民的生活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特别着力于保障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改善这些群体的基本状况。目前,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3.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短时间内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建立更加美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有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例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落后、分散,至今没有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层次及效力比较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大多是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而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地位仅次于宪法;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健全,目前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不配套,导致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社会保障立法质量不高,难以有效实施;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完善,缺乏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
3.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抓紧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以便从法律上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等,从而规范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3.2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共有平行立法、综合立法及混合立法三種模式,我国可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综合已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选择母子法的形式,也就是依据宪法制定一部总的社会保障法,加之社会保障各领域的子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部门法。
3.3提高社会保障立法的立法质量。由于社会保障内容的社会性,因此其立法程序应该在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应采取由上而下,中央先行立法各地再依据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来制定相应的法规意见等,顺应我国建设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与城乡一体化的目标相适应。
3.4完善社会保障法的保障机制。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张奇林,张兴文.风险与社会保障一一一一个解释性框架[J].社会保障研究,(5)
[2]戚谢文静.走向法治之治一一一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认识[J].现代商贸工业,2018.10
[3]张世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讨论[J].人大法律评论,2018.11.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 制度属性 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法是指以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既是社会的减震器,亦是社会安全网。纵观世界各国,从十七世纪英国的《济贫法》经过十九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直至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成为一套独立的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三百多年的时间。从起源至今,社会保障都是以国家为主导的,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因此,要加强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就有必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探讨。
1.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属性方面
1.1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运用权利向社会渗透和扩张的过程。国家合法的介入社会,引导各种社会力量,促使资源向需要保障的人群流动;政府以自己的力量汲取社会财富,并通过合理的渠道向需要保障的人群分配,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状况。社会保障实质上是政府运用国家权利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强制性分配。
1.2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社会保障法对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予以规定,构成了人权领域的重要部分。
1.3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社会保障法动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保障社会成员的安全和生存秩序,使社会成员在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及时的帮助和支持,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安全稳定的生存环境。
1.4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
任何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的协调互动。一般而言,动力机制多为市场机制,而稳定机制则为市场保障。社会保障能够解决失业、生病等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同时通过二次收入分配,调整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消费能力,刺激社会经济的增长。
2.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根据社会保障的固有属性,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搭建起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含如下的四个部分:
2.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以及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从国家以及社会获取一定物质帮助及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具备包含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除了统领该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险方面的事项,如《工伤保险条例》等。
2.2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旨在使社会成员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能够获得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法律制度组成。我国统筹社会各项救助制度的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最低社会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八项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基本内容。
2.3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或者社会对军人以及家属提供优待和物质帮助的法律制度。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建立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制度主要涉及优待及抚恤的问题,后来逐步扩展到了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目前该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于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2.4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是指使不同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成果方面能够获得物质帮助,提高社会公民的生活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特别着力于保障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改善这些群体的基本状况。目前,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3.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短时间内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建立更加美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有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例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落后、分散,至今没有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层次及效力比较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大多是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而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地位仅次于宪法;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健全,目前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不配套,导致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社会保障立法质量不高,难以有效实施;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完善,缺乏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
3.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抓紧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以便从法律上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等,从而规范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3.2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共有平行立法、综合立法及混合立法三種模式,我国可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综合已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选择母子法的形式,也就是依据宪法制定一部总的社会保障法,加之社会保障各领域的子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部门法。
3.3提高社会保障立法的立法质量。由于社会保障内容的社会性,因此其立法程序应该在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应采取由上而下,中央先行立法各地再依据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来制定相应的法规意见等,顺应我国建设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与城乡一体化的目标相适应。
3.4完善社会保障法的保障机制。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张奇林,张兴文.风险与社会保障一一一一个解释性框架[J].社会保障研究,(5)
[2]戚谢文静.走向法治之治一一一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认识[J].现代商贸工业,2018.10
[3]张世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讨论[J].人大法律评论,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