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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在形成过程中广泛嵌入到资源分配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制度系统有着广泛影响。从本体与嵌入两种不同视角分析,可以把户籍改革区分为本体的改革和作为嵌入制度的改革。户籍制度本体的改革容易引起被嵌入制度相关功能的缺失,这就要求制度改革者实施被嵌入制度的补全措施;作为嵌入制度的改革只能是消除户籍因素为其带来的问题,却不能解决全部矛盾,这就要求兼顾完善其本身的派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