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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迪司法"一语系韦伯用于指代"实质非理性"法的形象称呼,其典型体现于传统伊斯兰法中,韦伯将中国传统法亦归于此类。依据韦伯理论中关于法的"理性"、"非理性"、"形式"与"实质"标准考量,不难看出伊斯兰法属于典型的"实质非理性"法,而中国传统法具有一定的"形式"与"理性"特征。韦伯将伊斯兰法与中国传统法这二种异质法律归于一类,折射出韦伯"类型学"理论的某种非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