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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赌博所负的债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赌债常以合法债务的面目而出现,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担赌债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另一方在无法举证为赌债时也将受“殃及”。因此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要件纳入实质性审查和对赌债的证明规则加以调整对解决这一司法难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引入并完善禁治产制度,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赌债;共同生活;证明规则;禁治产制度
一、司法实践中赌债的认定与处理现状
赌博者,以偶然值机会,决定财务之输赢也。其所以盛行不衰者,实由于侥幸心理作祟,或游闲之岁月难熬。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日渐丰裕的同时,不少地区和人群赌博风气日浓,由此而产生的赌债纠纷也越来越多,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借贷纠纷的一个重要类型。关于赌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赌债系自然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赌博系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因赌博而负担的债务无效。我国法律对赌债的性质未作明确规定,而是笼统规定为“进行非法活动而进行的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是由赌博产生的,便不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赌债常常以合法的形式表现于外部,如若这种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一方常因举证不能而面临共同清偿债务的结果。该种处理方式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却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一方负担赌债认定的困境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关于赌债的直接规定,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统一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借款人或其配偶欲主张出借人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则必须证明两点:第一,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第二,出借人对借款的目的主观上存在明知。而在实践中,赌债一般都以合法的形式所掩盖,债务人或其配偶很难提出所附债务属于赌债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根据证据规则判决借款关系成立,由此产生法律上的真实与现实中的真实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能够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否则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①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双方之间有夫妻财产分管协议,并且债权人出借时明确知晓该协议的存在。在现实中,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管制的情况少之又少,而赌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也不常见,且在实践中对此举证更是十分困难。这就导致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赌债被大量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损害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利益,也间接地助长了赌博风气的蔓延。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一方负担赌债认定机制的发展趋势
1.增加“债务是或否用于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切入点儿,推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基础上,规定两种除外情况,并将这两种特殊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此即理论上所称的“名义论”。然而,单纯的以“名义论”作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妥,应当增加“债务是或否用于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考量因素。
首先,《解释(二)》24条立足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考虑,是出于简化《婚姻法》四十一条的实践操作所作出的不周延的解释,也是不合理的。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系到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夫妻的利益和配偶的权利。在夫妻债务的立法中,对夫妻利益的保护是应有之义。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要突破“男主外,女主内”“夫妻一体”的传统家庭模式的束缚,若不考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负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也是违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初衷的。
2.完善赌债的证明规则
第一、打破对书证优先原则的迷信,综合审查个案的具体情况。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在内容不违反法律、形式上没有伪造、变造的欠条加以认定。在赌债中,合法的借据通常是债权人掩盖非法事实的形式。因此,在债务人抗辩债务实质上为赌债并提供了足以让人对债务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综合的考量,而不能单纯的依据借据进行认定。第二,重新划分证明责任。在债务性质的证明上,当债务人一方提供了相对充足的证据并使一般人对债务性质产生了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由债权人举证对债务人的抗辩进行反驳,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可认定该债务为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
3.将禁治产人制度作为未来立法重要选项
禁治产人制度,是指针对特定事实,以宣告方式宣告某人不可以治理不动产的制度。禁治产人主要是吸毒成瘾、赌博成性、酗酒成癖、浪费成习四种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这些人为禁治产人。禁治产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已经初见端倪,在罗马法中患有精神疾病的男性适婚人和浪费成性的人都被家父禁治产。这一制度经过1782年《撒克逊监护条例》的明确,被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台湾的民法典所采纳,成为近现代一项基本的民法制度。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禁治产制度,但是在我国禁治产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引入禁止产制度,夫妻一方对于赌博成性的另一方可以宣告为禁治产人,其对外所负债务因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而自然归于无效,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赌债问题便也迎刃而解。
关键词:赌债;共同生活;证明规则;禁治产制度
一、司法实践中赌债的认定与处理现状
赌博者,以偶然值机会,决定财务之输赢也。其所以盛行不衰者,实由于侥幸心理作祟,或游闲之岁月难熬。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日渐丰裕的同时,不少地区和人群赌博风气日浓,由此而产生的赌债纠纷也越来越多,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借贷纠纷的一个重要类型。关于赌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赌债系自然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赌博系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因赌博而负担的债务无效。我国法律对赌债的性质未作明确规定,而是笼统规定为“进行非法活动而进行的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是由赌博产生的,便不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赌债常常以合法的形式表现于外部,如若这种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一方常因举证不能而面临共同清偿债务的结果。该种处理方式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却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一方负担赌债认定的困境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关于赌债的直接规定,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统一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借款人或其配偶欲主张出借人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则必须证明两点:第一,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第二,出借人对借款的目的主观上存在明知。而在实践中,赌债一般都以合法的形式所掩盖,债务人或其配偶很难提出所附债务属于赌债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根据证据规则判决借款关系成立,由此产生法律上的真实与现实中的真实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能够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否则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①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双方之间有夫妻财产分管协议,并且债权人出借时明确知晓该协议的存在。在现实中,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管制的情况少之又少,而赌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也不常见,且在实践中对此举证更是十分困难。这就导致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赌债被大量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损害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利益,也间接地助长了赌博风气的蔓延。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一方负担赌债认定机制的发展趋势
1.增加“债务是或否用于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切入点儿,推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基础上,规定两种除外情况,并将这两种特殊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此即理论上所称的“名义论”。然而,单纯的以“名义论”作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妥,应当增加“债务是或否用于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考量因素。
首先,《解释(二)》24条立足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考虑,是出于简化《婚姻法》四十一条的实践操作所作出的不周延的解释,也是不合理的。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系到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夫妻的利益和配偶的权利。在夫妻债务的立法中,对夫妻利益的保护是应有之义。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要突破“男主外,女主内”“夫妻一体”的传统家庭模式的束缚,若不考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负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也是违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初衷的。
2.完善赌债的证明规则
第一、打破对书证优先原则的迷信,综合审查个案的具体情况。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在内容不违反法律、形式上没有伪造、变造的欠条加以认定。在赌债中,合法的借据通常是债权人掩盖非法事实的形式。因此,在债务人抗辩债务实质上为赌债并提供了足以让人对债务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综合的考量,而不能单纯的依据借据进行认定。第二,重新划分证明责任。在债务性质的证明上,当债务人一方提供了相对充足的证据并使一般人对债务性质产生了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由债权人举证对债务人的抗辩进行反驳,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可认定该债务为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
3.将禁治产人制度作为未来立法重要选项
禁治产人制度,是指针对特定事实,以宣告方式宣告某人不可以治理不动产的制度。禁治产人主要是吸毒成瘾、赌博成性、酗酒成癖、浪费成习四种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这些人为禁治产人。禁治产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已经初见端倪,在罗马法中患有精神疾病的男性适婚人和浪费成性的人都被家父禁治产。这一制度经过1782年《撒克逊监护条例》的明确,被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台湾的民法典所采纳,成为近现代一项基本的民法制度。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禁治产制度,但是在我国禁治产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引入禁止产制度,夫妻一方对于赌博成性的另一方可以宣告为禁治产人,其对外所负债务因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而自然归于无效,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赌债问题便也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