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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公建权属不明掣肘着业主财产权的行使,致使住宅小区的良性运转难以为继。剖析配套公建权属不明的因由,《民法典》第274条、《物权法》第73条中"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概念上的模糊性,是引发配套公建权属不明的症结。开发商的逐利性与配套公建的公共服务属性相悖,而业主的长期使用利益天然地促使其以维护配套公建为己任。在解释论上,宜秉持配套公建优先归属于业主法定共有的理念,以实现扩张业主共有配套公建范围的法解释效果,从而最大限度压缩配套公建权属不明的情形。登记层面对业主法定共有配套公建的形式确权是破解配套公建权属不明的必要补充,应将开发商违规建设的配套公建登记为业主共有,以切实保护业主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