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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未碾磨磷灰石,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已碾磨磷灰石,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黄磷(白磷)其他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