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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侵权法强调其补偿功能,对于损害之理解持差额说的观点,因而将损害仅限于损害结果即行为人给他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侵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者,则不产生侵权责任的负担。然而伴随侵权法损害观从差额说到规范损害说的过渡,以及近代以来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加强,侵权法上的损害已然突破实际损害的限制,发展至包含损害结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发生之现实危险的三维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