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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违约、侵权还是其他致害原因,当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在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整容费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整容费即使尚未实际发生,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将来必然会发生,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否则,应当等到整容费实际发生以后才能依法主张赔偿。
因此,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应当依据自己面容受损害的实际情况,理性决定是否整容,否则就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自掏腰包。
案例一
初中时被同学误伤
五年后索要整容费
初一学生小李在拉架过程中用铅笔刀将小张脸部划伤,小张因此面部留下一条长10厘米的疤痕,经多年整容治疗花了3万余元,于是,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整容费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李与小张原是北京某校初中同班同学,2011年4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班主任发现后对两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两人互向对方道歉了事。怎料小李的姐姐得知此事后找小张进行质问,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争执中小李的姐姐给了小张一记耳光,此时小李恰巧经过,在给两人拉架的过程中,小张被小李手中所持的铅笔刀划伤了左脸。
经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当时,因小李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2年小张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的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件虽已暂时平息,但小张的面部留下了一条10厘米长的疤痕,近几年小张先后22次就医,为此花费各项费用3万余元。小张认为,自己医疗整形的费用应当由小李负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自己医疗整形费等费用3万余元。
被告小李认为,两人的纠纷五年前已经由法院判决解决,也对小张进行了赔偿,而小张整容属于自愿,是基于个人所为,费用应当自负,不同意赔偿小张的整容费用。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小李持铅笔刀划伤小张致其受到轻伤(偏重),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李承担的责任,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予以确定,小李应当赔偿原告小张相应的合理损失。现小张对小李所致的左侧面部外伤进行瘢痕切除术及激光治疗,应属于合理及必要范围内的治疗,其治疗费用应当由小李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坐车受伤乘客破相
疤痕修复自掏腰包
一名女子乘坐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脸部受伤,为此她到美容院做了整容。事后,该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和客车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余元。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医疗费等损失予以支持,但对该女子到美容院整形的费用不予支持。
2012年4月的一天,徐女士乘坐射陽某运输公司的中巴车,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翻倒,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徐女士伤情较重,多处骨折、外伤和软组织挫伤,面部也有两处伤口。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无责任。
伤愈出院的徐女士为消除面部伤疤对外貌的影响,前往江苏盐城某美容院进行疤痕修复,共花费5000元。由于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意见基本一致,而整容费是否属于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到不具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自行整容而产生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运输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只有在运输公司已经赔偿了乘客损失或者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乘客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对运输公司或者乘客赔偿。本案中,运输公司既未赔偿受害乘客损失,也没有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乘客,因此乘客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法院对为徐女士整容的美容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美容院于2008年4月份经核准开业,所属行业为理发及美容服务,经营范围为非创伤性美容服务。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乘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约将乘客徐女士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已构成违约,故徐女士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据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运输公司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但在运输公司未赔偿徐女士损失,也未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徐女士的情况下,徐女士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徐女士虽因事故导致面部损伤,但整容是否必要,没有医疗机构建议或鉴定结论支持,其自行整容的美容院并非正规医疗机构,也不具备从事疤痕修复治疗的相应资质,故5000元的整容費不能纳入医疗费范围得到赔偿。同时,徐女士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徐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车祸毁容
公司前台丢工作
小雪在下班回家途中搭乘的轿车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发生侧翻。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导致小雪颅底、左侧眼眶等9处严重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了80天,吴某为其垫付了10万元医药费。事后,小雪的伤势经鉴定为面部损伤瘢痕形成评定伤残七级、左手部分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八级等多处伤残。
小雪本是公司前台,可是因为车祸导致严重毁容,公司以不适合做前台为由辞退了小雪。后来,小雪找了很多份工作,都因面部严重毁容没有单位录用她。为此,小雪找到吴某要求其赔偿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而吴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出了医药费,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称整容是小雪自己的事情,与事故无关,拒绝承担此类费用。
2018年6月,小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还有吴某此前不认可的整容费及烤瓷牙修补费。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吴某违法驾驶导致小雪受伤,当赔偿小雪相关损失。小雪面部受伤严重,确需整容,由此还造成失业等事实影响,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驾驶员吴某赔偿小雪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其中包含3万元的整容费。
案例四
教室打闹
同学欲索整容费
某日早晨,学生方某与同学毛某两人到达教室后因小事发生矛盾,毛某从后方将书包扔向了方某,致使方某的头撞向课桌,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主治医生在病历中建议方某鼻骨长大后必要时进行整容,所需整容费用4万元。后方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主要损伤为鼻骨骨折(双侧),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后段医药费2000元。虽然方某、毛某、学校三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方某将毛某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6万元的损失,其中包含4万元的整容费。
方某认为,该4万元的整容费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整容费在出院病历中有所体现,面部受伤特别是鼻子受伤对一个人的容貌影响很大,整容费作为后续医疗费予以赔付。
【法官说法】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主治医生的医嘱为“长大后必要时进行整容手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则未就整容费进行体现,原告也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整容费的必然发生。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方某关于整容费的索赔主张,但指出如果方某将来产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整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摘自《法制日报》)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在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整容费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整容费即使尚未实际发生,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将来必然会发生,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否则,应当等到整容费实际发生以后才能依法主张赔偿。
因此,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应当依据自己面容受损害的实际情况,理性决定是否整容,否则就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自掏腰包。
案例一
初中时被同学误伤
五年后索要整容费
初一学生小李在拉架过程中用铅笔刀将小张脸部划伤,小张因此面部留下一条长10厘米的疤痕,经多年整容治疗花了3万余元,于是,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整容费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李与小张原是北京某校初中同班同学,2011年4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班主任发现后对两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两人互向对方道歉了事。怎料小李的姐姐得知此事后找小张进行质问,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争执中小李的姐姐给了小张一记耳光,此时小李恰巧经过,在给两人拉架的过程中,小张被小李手中所持的铅笔刀划伤了左脸。
经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当时,因小李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2年小张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的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件虽已暂时平息,但小张的面部留下了一条10厘米长的疤痕,近几年小张先后22次就医,为此花费各项费用3万余元。小张认为,自己医疗整形的费用应当由小李负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自己医疗整形费等费用3万余元。
被告小李认为,两人的纠纷五年前已经由法院判决解决,也对小张进行了赔偿,而小张整容属于自愿,是基于个人所为,费用应当自负,不同意赔偿小张的整容费用。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小李持铅笔刀划伤小张致其受到轻伤(偏重),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李承担的责任,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予以确定,小李应当赔偿原告小张相应的合理损失。现小张对小李所致的左侧面部外伤进行瘢痕切除术及激光治疗,应属于合理及必要范围内的治疗,其治疗费用应当由小李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坐车受伤乘客破相
疤痕修复自掏腰包
一名女子乘坐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脸部受伤,为此她到美容院做了整容。事后,该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和客车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余元。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医疗费等损失予以支持,但对该女子到美容院整形的费用不予支持。
2012年4月的一天,徐女士乘坐射陽某运输公司的中巴车,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翻倒,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徐女士伤情较重,多处骨折、外伤和软组织挫伤,面部也有两处伤口。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无责任。
伤愈出院的徐女士为消除面部伤疤对外貌的影响,前往江苏盐城某美容院进行疤痕修复,共花费5000元。由于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意见基本一致,而整容费是否属于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到不具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自行整容而产生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运输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只有在运输公司已经赔偿了乘客损失或者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乘客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对运输公司或者乘客赔偿。本案中,运输公司既未赔偿受害乘客损失,也没有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乘客,因此乘客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法院对为徐女士整容的美容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美容院于2008年4月份经核准开业,所属行业为理发及美容服务,经营范围为非创伤性美容服务。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乘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约将乘客徐女士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已构成违约,故徐女士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据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运输公司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但在运输公司未赔偿徐女士损失,也未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徐女士的情况下,徐女士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徐女士虽因事故导致面部损伤,但整容是否必要,没有医疗机构建议或鉴定结论支持,其自行整容的美容院并非正规医疗机构,也不具备从事疤痕修复治疗的相应资质,故5000元的整容費不能纳入医疗费范围得到赔偿。同时,徐女士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徐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车祸毁容
公司前台丢工作
小雪在下班回家途中搭乘的轿车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发生侧翻。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导致小雪颅底、左侧眼眶等9处严重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了80天,吴某为其垫付了10万元医药费。事后,小雪的伤势经鉴定为面部损伤瘢痕形成评定伤残七级、左手部分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八级等多处伤残。
小雪本是公司前台,可是因为车祸导致严重毁容,公司以不适合做前台为由辞退了小雪。后来,小雪找了很多份工作,都因面部严重毁容没有单位录用她。为此,小雪找到吴某要求其赔偿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而吴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出了医药费,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称整容是小雪自己的事情,与事故无关,拒绝承担此类费用。
2018年6月,小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还有吴某此前不认可的整容费及烤瓷牙修补费。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吴某违法驾驶导致小雪受伤,当赔偿小雪相关损失。小雪面部受伤严重,确需整容,由此还造成失业等事实影响,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驾驶员吴某赔偿小雪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其中包含3万元的整容费。
案例四
教室打闹
同学欲索整容费
某日早晨,学生方某与同学毛某两人到达教室后因小事发生矛盾,毛某从后方将书包扔向了方某,致使方某的头撞向课桌,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主治医生在病历中建议方某鼻骨长大后必要时进行整容,所需整容费用4万元。后方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主要损伤为鼻骨骨折(双侧),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后段医药费2000元。虽然方某、毛某、学校三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方某将毛某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6万元的损失,其中包含4万元的整容费。
方某认为,该4万元的整容费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整容费在出院病历中有所体现,面部受伤特别是鼻子受伤对一个人的容貌影响很大,整容费作为后续医疗费予以赔付。
【法官说法】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主治医生的医嘱为“长大后必要时进行整容手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则未就整容费进行体现,原告也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整容费的必然发生。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方某关于整容费的索赔主张,但指出如果方某将来产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整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