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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已逝,情难留。当婚姻解体后,不仅仅是简单的感情破灭,还有烦人的财产分割。在处理完房产、汽车和现金等有形财产后,你还需要处理好婚姻期限内的保险。
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家庭型保险,或者爱情保险,将夫妻的保险捆绑在一起,或者一些家庭各自为对方购买保险表达彼此的关怀。那么,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的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之中,夫妻之间在婚姻中涉及众多保险,当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保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保险,关键更正受益人
深圳市民郑鸣斌是做国际贸易的,经常要往来于东南亚各国。2000年,郑鸣斌成家了。婚后,考虑到家庭的责任感和对妻子的关爱,“空中飞人”郑鸣斌投了人身保险,受益人都写的是妻子的名字。当真是婚姻有七年之痒,2007年初,夫妻感情破裂,郑鸣斌和妻子协议离婚,对于之前两人购买的人身保险却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无奈之下,郑鸣斌咨询了保险公司专业人士。
保险专业人士介绍,郑鸣斌的情况属于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对于这种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于是,郑鸣斌第一个反应是退保,获得现金价值,再分割财产。但保险专业人士提醒郑鸣斌,中途退保并不划算,特别是一些终身寿险,前四五年的现金价值都低于所缴的保费。同时,郑鸣斌退保后再去投保,由于年纪的增大,身体的健康风险也会增大,若再投保,保险公司可能要求缴纳的保费会增多。
那这保单怎么处理呢?专业人士进一步解释: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如保单由郑鸣斌持有,由他继续缴费;也可以将保单转给前妻,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损失。保单转让后,还应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手续,以免之后的赔偿纠纷。
另外,如果受益人为孩子的。在此情况下,同样可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
车险,可能因离婚而损失保障
在广州打拼多年的山东汉子刘尚婚前购置一辆私家车,2003年与广州妻子李倩结婚后,刘尚由于工作的需要,车都是他在使用,每年办理车辆保险也是以刘尚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6年时,夫妻感情破裂,刘尚与妻子离婚,刘尚大度地把财产都让给了妻子,包括这辆车。不久前,李倩驾车出了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原来,李倩离婚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事情向汽车保险公司说。保险公司以原险合同没有依法变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汽车转让给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大多不会忘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们忽视,即所购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拒赔的情况。因为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无论该财产是以谁的名义购置,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可是离婚后再将汽车过户、出事故,又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情况就不同了。夫妻离婚后,两者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
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前提下,虽然新的所有权人――李倩不是保险合同主体,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的两种处理方式
在夫妻离婚涉及的保险财产分割中,还涉及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家庭的共有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即从保险人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在东莞做建材生意的方建华在与妻子离婚就遇到家庭财产保险分割的问题。方建华酷爱收藏,在婚期与妻子买了大量的奢侈品,如古董、字画、手提电脑等重要物品。方建华在与妻子分割共同财产时,其中涉及被投保的财产,两人在这些财产上长久没有达成协议。
依据规定,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则可计算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里提到的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是什么呢?财产保险因为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如1年),因此,将保费除以保险期限(以天计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费为多少,从保险期限开始之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的保费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所应交的保费价值就是保险的剩余价值。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家庭财产保险金,应该如何分配呢?不论家庭财产投保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还是以个人名义投保,因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险金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是不是也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呢?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不属于家庭保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应归于一方个人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其应当以所缴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的价值补偿另一方。
还有一种保险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它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这种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储金累积数额也较大,因为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来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不同于银行储蓄,因为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家庭型保险,或者爱情保险,将夫妻的保险捆绑在一起,或者一些家庭各自为对方购买保险表达彼此的关怀。那么,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的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之中,夫妻之间在婚姻中涉及众多保险,当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保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保险,关键更正受益人
深圳市民郑鸣斌是做国际贸易的,经常要往来于东南亚各国。2000年,郑鸣斌成家了。婚后,考虑到家庭的责任感和对妻子的关爱,“空中飞人”郑鸣斌投了人身保险,受益人都写的是妻子的名字。当真是婚姻有七年之痒,2007年初,夫妻感情破裂,郑鸣斌和妻子协议离婚,对于之前两人购买的人身保险却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无奈之下,郑鸣斌咨询了保险公司专业人士。
保险专业人士介绍,郑鸣斌的情况属于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对于这种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于是,郑鸣斌第一个反应是退保,获得现金价值,再分割财产。但保险专业人士提醒郑鸣斌,中途退保并不划算,特别是一些终身寿险,前四五年的现金价值都低于所缴的保费。同时,郑鸣斌退保后再去投保,由于年纪的增大,身体的健康风险也会增大,若再投保,保险公司可能要求缴纳的保费会增多。
那这保单怎么处理呢?专业人士进一步解释: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如保单由郑鸣斌持有,由他继续缴费;也可以将保单转给前妻,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损失。保单转让后,还应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手续,以免之后的赔偿纠纷。
另外,如果受益人为孩子的。在此情况下,同样可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
车险,可能因离婚而损失保障
在广州打拼多年的山东汉子刘尚婚前购置一辆私家车,2003年与广州妻子李倩结婚后,刘尚由于工作的需要,车都是他在使用,每年办理车辆保险也是以刘尚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6年时,夫妻感情破裂,刘尚与妻子离婚,刘尚大度地把财产都让给了妻子,包括这辆车。不久前,李倩驾车出了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原来,李倩离婚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事情向汽车保险公司说。保险公司以原险合同没有依法变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汽车转让给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大多不会忘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们忽视,即所购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拒赔的情况。因为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无论该财产是以谁的名义购置,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可是离婚后再将汽车过户、出事故,又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情况就不同了。夫妻离婚后,两者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
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前提下,虽然新的所有权人――李倩不是保险合同主体,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的两种处理方式
在夫妻离婚涉及的保险财产分割中,还涉及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家庭的共有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即从保险人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在东莞做建材生意的方建华在与妻子离婚就遇到家庭财产保险分割的问题。方建华酷爱收藏,在婚期与妻子买了大量的奢侈品,如古董、字画、手提电脑等重要物品。方建华在与妻子分割共同财产时,其中涉及被投保的财产,两人在这些财产上长久没有达成协议。
依据规定,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则可计算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里提到的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是什么呢?财产保险因为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如1年),因此,将保费除以保险期限(以天计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费为多少,从保险期限开始之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的保费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所应交的保费价值就是保险的剩余价值。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家庭财产保险金,应该如何分配呢?不论家庭财产投保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还是以个人名义投保,因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险金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是不是也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呢?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不属于家庭保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应归于一方个人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其应当以所缴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的价值补偿另一方。
还有一种保险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它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这种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储金累积数额也较大,因为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来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不同于银行储蓄,因为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