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如何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已是当务之急。本文运用博弈理论, 分析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从政府方面的角度提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关键词] 博弈论 会计信息失真
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我国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似乎总是和会计造假相关。总体说来,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甚至存在许多虚假成分。而博弈论研究的是博弈各方(决策主体)之间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对策、选择及其均衡问题,换句话说它主要研究理性个人之间的相互冲突(对抗、竞争)与合作。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本源作以分析,希望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策略制定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信息失真———会计博弈产生之根源
这可以引用一个经典的会计博弈模型来概括:会计人员的行为选择“囚犯困境”。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两种选择:如实做账(合法)、弄虚作假(违法)。此博弈模型图如下:
可见,如果乙如实做真账,甲弄虚作假可比如实做账多获取2个利益单位(4-2=2);如果乙弄虚作假,则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做账多获取1个(2-1=1)个利益单位。无论乙作不作假,甲弄虚作假都比如实做账获利大,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数学上的纳什均衡,那就是(违法,违法)。从人理性出发,必然选择违法行为而作假账。乙也同样如此。结果大多企业“不造(假)白不造”,弄虚作假泛滥成灾,成为一种社会普遍选择,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舞弊行为的发生是舞弊者的理性选择。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博弈分析
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随着我国会计法规的不断完善,政府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措施,但也不乏疏漏之处。有些企业仍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做假。下面,构造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两个参与人的对策模型。企业有两种选择策略:做假账和做真账。政府监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检查与不检查。两者博弈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第一个数字表示企业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得益。R表示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所得的奖励;L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R-L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的净得益;C表示企业做假账被查出后的损失;d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没有查出假账的损失; e表示企业做假账没被查出所得好处。
给定企业做假账的概率P,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w查=(R-L)×P+(-L)×(1-P)=RP-L和w不查= (-d)×P+0×(1-P)=-dP。要达到纳什均衡,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一定要相等,否則政府监管部门将改变现在的策略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政府部门预期收益最化的一阶条件是w查=w不查,即RP-L=-dP。解得P=L/(R+d),也就是,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小于L/(R+d),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查;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大于L/(R+d),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概率等于L/(R+d),政府监管部门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给定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q,企业选择做假账和做真账的期望收益分别为w假=(-C)×q+e×(1-q)=e-q×(e+C)和w真=0× (1-q)+0×q=0。同理可得w假=w真,即e-q×(e+C)=0,解得q=e/(e+C)。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假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真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等于e/(e+C),则企业随机选择做假账或做真账。
三、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推导结果得知,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纳什均衡是p=L/(R+d)、q=e/ (e+c),即企业以L/(R+d)的概率选择做假账,政府监管部门以e/(e+c)的概率选择检查。可见纳什均衡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L)、查处假账所获奖励(R)、企业做假账没被查出的收益 (e)、企业做假账被查出后的损失(c)以及给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d)的大小有关。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结果可知:第一,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L)越大,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越大;而政府监管部门所获奖励(R)和没有查出做假账所受损失(d)越大,则企业做假账概率越小。第二,如果加大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必会随之降低;如果减轻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就会加大。可见,惩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
建议: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增加企业做假的难度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以完善,具体建议是: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作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首要目标;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2.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使造假者无利可图,有效地打击财务造假,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
3.加强各级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通过企业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及时发现虚假会计信息。从“银广厦”等一系列事件不难看出,当前这一审计链中最薄弱的环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加强以注册会计师为核心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治理现阶段的会计信息失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4.完善监督体制,加强对会计造假的监督。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的不清。另外还要改变落后的监管方式问题,较典型的是原来的财政决算批复制度,也就是财政部门依靠自身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查,对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提出批复意见。针对前者,应该设置一个专门用来监督企业的独立部门,一方面避免权力重叠,另一方面又避免权力真空。针对后者,在设置独立部门之后,对企业的监管应该依赖注册会计师审计。最后还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为的社会评价和责任约束机制,实行对监管者的监管和再监管。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6
[2]戚译朱秀君:经济博弈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3]祝祖强尹娜: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思考[J].财会月刊, 2000, (4): 14~15
[4]肖条军:博弈论及其应用.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 博弈论 会计信息失真
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我国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似乎总是和会计造假相关。总体说来,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甚至存在许多虚假成分。而博弈论研究的是博弈各方(决策主体)之间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对策、选择及其均衡问题,换句话说它主要研究理性个人之间的相互冲突(对抗、竞争)与合作。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本源作以分析,希望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策略制定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信息失真———会计博弈产生之根源
这可以引用一个经典的会计博弈模型来概括:会计人员的行为选择“囚犯困境”。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两种选择:如实做账(合法)、弄虚作假(违法)。此博弈模型图如下:
可见,如果乙如实做真账,甲弄虚作假可比如实做账多获取2个利益单位(4-2=2);如果乙弄虚作假,则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做账多获取1个(2-1=1)个利益单位。无论乙作不作假,甲弄虚作假都比如实做账获利大,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数学上的纳什均衡,那就是(违法,违法)。从人理性出发,必然选择违法行为而作假账。乙也同样如此。结果大多企业“不造(假)白不造”,弄虚作假泛滥成灾,成为一种社会普遍选择,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舞弊行为的发生是舞弊者的理性选择。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博弈分析
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随着我国会计法规的不断完善,政府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措施,但也不乏疏漏之处。有些企业仍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做假。下面,构造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两个参与人的对策模型。企业有两种选择策略:做假账和做真账。政府监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检查与不检查。两者博弈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第一个数字表示企业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得益。R表示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所得的奖励;L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R-L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的净得益;C表示企业做假账被查出后的损失;d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没有查出假账的损失; e表示企业做假账没被查出所得好处。
给定企业做假账的概率P,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w查=(R-L)×P+(-L)×(1-P)=RP-L和w不查= (-d)×P+0×(1-P)=-dP。要达到纳什均衡,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一定要相等,否則政府监管部门将改变现在的策略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政府部门预期收益最化的一阶条件是w查=w不查,即RP-L=-dP。解得P=L/(R+d),也就是,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小于L/(R+d),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查;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大于L/(R+d),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概率等于L/(R+d),政府监管部门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给定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q,企业选择做假账和做真账的期望收益分别为w假=(-C)×q+e×(1-q)=e-q×(e+C)和w真=0× (1-q)+0×q=0。同理可得w假=w真,即e-q×(e+C)=0,解得q=e/(e+C)。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假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真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等于e/(e+C),则企业随机选择做假账或做真账。
三、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推导结果得知,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纳什均衡是p=L/(R+d)、q=e/ (e+c),即企业以L/(R+d)的概率选择做假账,政府监管部门以e/(e+c)的概率选择检查。可见纳什均衡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L)、查处假账所获奖励(R)、企业做假账没被查出的收益 (e)、企业做假账被查出后的损失(c)以及给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d)的大小有关。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结果可知:第一,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L)越大,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越大;而政府监管部门所获奖励(R)和没有查出做假账所受损失(d)越大,则企业做假账概率越小。第二,如果加大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必会随之降低;如果减轻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就会加大。可见,惩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
建议: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增加企业做假的难度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以完善,具体建议是: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作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首要目标;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2.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使造假者无利可图,有效地打击财务造假,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
3.加强各级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通过企业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及时发现虚假会计信息。从“银广厦”等一系列事件不难看出,当前这一审计链中最薄弱的环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加强以注册会计师为核心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治理现阶段的会计信息失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4.完善监督体制,加强对会计造假的监督。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的不清。另外还要改变落后的监管方式问题,较典型的是原来的财政决算批复制度,也就是财政部门依靠自身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查,对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提出批复意见。针对前者,应该设置一个专门用来监督企业的独立部门,一方面避免权力重叠,另一方面又避免权力真空。针对后者,在设置独立部门之后,对企业的监管应该依赖注册会计师审计。最后还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为的社会评价和责任约束机制,实行对监管者的监管和再监管。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6
[2]戚译朱秀君:经济博弈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3]祝祖强尹娜: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思考[J].财会月刊, 2000, (4): 14~15
[4]肖条军:博弈论及其应用.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