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甬政发[201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