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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既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立法,同时,也不能同上位法相抵触.换言之,也就是说,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对于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是否应当对其合情性进行审查,《立法法》并无明确规定.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