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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案例:2013年10月28日.汤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11月16日归还。汤某妻子倪某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汤某在2014年5月与倪某登记离婚后便下落不明,王某遂将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夫妻一方所借之债本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个人无法为自己所负之债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