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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系某公司(以下称被诉人)员工,1998年5月应聘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1998年7月初,被诉人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申诉人发现被诉人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被诉人多次交涉未果,于是,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