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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不同的价值取向,反映出立法者不同的价值追求,将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取得不同的社会管理效果。民法和商法作为我国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制度,各具特色。本文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对两者的联系与差异进行了分析,同时阐述了对我国民商法的影响,并提出了立法模式的实践措施。
[关键词]民法;商法;价值取向;立法
中图分类号:S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8-0273-01
前言
民商法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确保交易财产安全,维护经济有序发展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但我国当前的民商法律制度粗放、老化,体系散乱,行政化倾向严重,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必须将二者互动互补,配合促进成为共同构筑私法大厦不可或缺的两大重要支柱。
1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与差异性
1.1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
民法与商法可谓同源异体,同属私法体系,二者内在法律精神上有共通性,但在具体内容、调整对象及价值追求上有差异性。商法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主要是对经济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并且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其又可以当成是商法典和附属制度。民法与商法是共同调节商品经济的,商法在制定的过程中采用了大量民法的规定、制度和原则,商法的制定是对民法的不断完善,并且被民法吸收和利用。我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在这个过程中民法规定就难以对其进行制约,需要利用商法对其进行调整。商法本身就含有对高度发达的经济进行制约的作用,因此可以在民法调整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1.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首先,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可以实现个人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的盈利的。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私法行为大多是个人的盈利活动,而企业的盈利活动是高于一般水平的报酬的。不同的国家制定的商法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都是根据国家当前的整体经济不断调整的。就日本的商法来说,其中明确规定商人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为他人付出劳动是享有报酬权的,或者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人垫付款项具有索取利息的权利。所以说,在这个范畴中,商法允许商人做出盈利行为并且获取利益,而民法则不具备这个作用。
其次,商法是针对商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制度,旨在为商业活动的开展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因此商法追求的是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商法的主体是开展商业活动的商人,而商业活动的开展具有较强的盈利性质,对于社会生产率的提升具有较强的作用。商人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功利性,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就强调效率和安全,因此商法也是具有一定功利色彩的法律形式。民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人的独立人格,使得每个社会公民具有受尊重的权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性。民法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明确个人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需要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具有较强的道德伦理性质,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特点。
2民商法价值取向及影响
2.1价值取向概述
价值取向指的是,面对矛盾时所持的基本价值态度,这种态度取决于主体的价值观,从法律层次上讲,价值观是指利益的协调。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有不同层次的含义,价值取向的第一范畴是立法者想要通过立法取得的效果以及立法的目标。价值取向在民法中的体现就在于面对利益冲突时,受主题价值观的影响,该怎样对矛盾冲突进行协调。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代表着法律制定者所在阶级的利益,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阶级的物质性,在大体上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法律上维护法律本身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一部法律在产生、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应对不同方面的问题,应遵循不同的原则,例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等,法律与具体的法律规范互相制约,从法律所遵循的安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中可以分析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2.2价值取向对民商法的影响
民法和商法属于两种不同部门的法律,民商法是两种法律的结合,由于两种法律的立法标准、立法背景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民商法中,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民商法遵循公平原则,意在协调利益冲突与财产纠纷等。公平原则则也是民商法首要遵循的原则,所谓法律的公平就是指在的其他原则与公平原则出现冲突时,会最先选择公平原则,同时立法者与裁判者在处理诉讼案件时要注重维护主体的利益,在司法过程中要尽量维护民事主体,维持法律的公平,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在实现利益公平的基础上,民法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更加讲求人道主义。而商法與民法相比,在处理问题上就显得更加理智,这是由商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当商法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发生多种原则冲突的情况,商法首先遵循的是效率原则。商法包括民法的多种特性,重点还保护商人的企业、保险、破产、证券等,由于商法与民法的立法目标不同,造成了二者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的差异。民商法包含民法与商法两大法律体系,本质是保证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主体利益。
3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司法实践选择
受到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我国民商分立立法早在晚清政府时期就有所经历,继续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时期也有一序列的立法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的人才储备不充足,并且受立法传统的影响,我国需要在民商立法上以规定《商事通则》为主,另外根据民商立法的体例实施创新、优化和完善。
(1) 在民商立法上,既要尊重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又要积极的鼓励立法者进行大胆创新,制定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民商法律制度,优化民商法体系,构建与完善民商法的运行机制,避免由于立法的盲目性以及随意性造成立法制度存在漏洞,提高民商立法的可行性,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市场经济更好的提供法律支持。
(2) 不管是当下还是未来,都要借鉴和吸收两大法系在民商立法方面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确立需要创新,也需要大胆的借鉴、引进和吸纳,这同样是加速民商立法并形成民商法体系的捷径,同时还需要在立法中做好相关法律的协调工作。
(3) 加大力度引进人才,发挥人才优势。充分发挥有国外留学经历,对外国民商法有感性认识和理性研究的高层次法学专门人才的作用,尊重其对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国家要加大投入,培养既精通本国民商法律传统和现状,又理解外国民商法精髓和理念的法学专业人才。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民法和商法立法中的关系,有助于在我国民商立法道路上解决许多问题。因此,在民商法立法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结合实际进行立法,最终确保民商法为社会主义保驾护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霞.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30(08):109-110+121.
[2]邹开亮,彭洁璇.浅析现代商法的交易公平原则[J].嘉应学院学报,2017,35(03):56-59.
[3]赵晗.关于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02):17-18.
[4]王开宇.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分析[J].法制博览,2016(01):257.
[关键词]民法;商法;价值取向;立法
中图分类号:S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8-0273-01
前言
民商法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确保交易财产安全,维护经济有序发展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但我国当前的民商法律制度粗放、老化,体系散乱,行政化倾向严重,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必须将二者互动互补,配合促进成为共同构筑私法大厦不可或缺的两大重要支柱。
1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与差异性
1.1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
民法与商法可谓同源异体,同属私法体系,二者内在法律精神上有共通性,但在具体内容、调整对象及价值追求上有差异性。商法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主要是对经济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并且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其又可以当成是商法典和附属制度。民法与商法是共同调节商品经济的,商法在制定的过程中采用了大量民法的规定、制度和原则,商法的制定是对民法的不断完善,并且被民法吸收和利用。我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在这个过程中民法规定就难以对其进行制约,需要利用商法对其进行调整。商法本身就含有对高度发达的经济进行制约的作用,因此可以在民法调整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1.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首先,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可以实现个人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的盈利的。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私法行为大多是个人的盈利活动,而企业的盈利活动是高于一般水平的报酬的。不同的国家制定的商法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都是根据国家当前的整体经济不断调整的。就日本的商法来说,其中明确规定商人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为他人付出劳动是享有报酬权的,或者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人垫付款项具有索取利息的权利。所以说,在这个范畴中,商法允许商人做出盈利行为并且获取利益,而民法则不具备这个作用。
其次,商法是针对商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制度,旨在为商业活动的开展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因此商法追求的是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商法的主体是开展商业活动的商人,而商业活动的开展具有较强的盈利性质,对于社会生产率的提升具有较强的作用。商人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功利性,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就强调效率和安全,因此商法也是具有一定功利色彩的法律形式。民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人的独立人格,使得每个社会公民具有受尊重的权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性。民法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明确个人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需要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具有较强的道德伦理性质,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特点。
2民商法价值取向及影响
2.1价值取向概述
价值取向指的是,面对矛盾时所持的基本价值态度,这种态度取决于主体的价值观,从法律层次上讲,价值观是指利益的协调。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有不同层次的含义,价值取向的第一范畴是立法者想要通过立法取得的效果以及立法的目标。价值取向在民法中的体现就在于面对利益冲突时,受主题价值观的影响,该怎样对矛盾冲突进行协调。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代表着法律制定者所在阶级的利益,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阶级的物质性,在大体上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法律上维护法律本身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一部法律在产生、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应对不同方面的问题,应遵循不同的原则,例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等,法律与具体的法律规范互相制约,从法律所遵循的安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中可以分析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2.2价值取向对民商法的影响
民法和商法属于两种不同部门的法律,民商法是两种法律的结合,由于两种法律的立法标准、立法背景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民商法中,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民商法遵循公平原则,意在协调利益冲突与财产纠纷等。公平原则则也是民商法首要遵循的原则,所谓法律的公平就是指在的其他原则与公平原则出现冲突时,会最先选择公平原则,同时立法者与裁判者在处理诉讼案件时要注重维护主体的利益,在司法过程中要尽量维护民事主体,维持法律的公平,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在实现利益公平的基础上,民法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更加讲求人道主义。而商法與民法相比,在处理问题上就显得更加理智,这是由商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当商法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发生多种原则冲突的情况,商法首先遵循的是效率原则。商法包括民法的多种特性,重点还保护商人的企业、保险、破产、证券等,由于商法与民法的立法目标不同,造成了二者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的差异。民商法包含民法与商法两大法律体系,本质是保证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主体利益。
3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司法实践选择
受到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我国民商分立立法早在晚清政府时期就有所经历,继续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时期也有一序列的立法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的人才储备不充足,并且受立法传统的影响,我国需要在民商立法上以规定《商事通则》为主,另外根据民商立法的体例实施创新、优化和完善。
(1) 在民商立法上,既要尊重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又要积极的鼓励立法者进行大胆创新,制定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民商法律制度,优化民商法体系,构建与完善民商法的运行机制,避免由于立法的盲目性以及随意性造成立法制度存在漏洞,提高民商立法的可行性,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市场经济更好的提供法律支持。
(2) 不管是当下还是未来,都要借鉴和吸收两大法系在民商立法方面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确立需要创新,也需要大胆的借鉴、引进和吸纳,这同样是加速民商立法并形成民商法体系的捷径,同时还需要在立法中做好相关法律的协调工作。
(3) 加大力度引进人才,发挥人才优势。充分发挥有国外留学经历,对外国民商法有感性认识和理性研究的高层次法学专门人才的作用,尊重其对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国家要加大投入,培养既精通本国民商法律传统和现状,又理解外国民商法精髓和理念的法学专业人才。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民法和商法立法中的关系,有助于在我国民商立法道路上解决许多问题。因此,在民商法立法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结合实际进行立法,最终确保民商法为社会主义保驾护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霞.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30(08):109-110+121.
[2]邹开亮,彭洁璇.浅析现代商法的交易公平原则[J].嘉应学院学报,2017,35(03):56-59.
[3]赵晗.关于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02):17-18.
[4]王开宇.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分析[J].法制博览,2016(0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