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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哲学及哲学史上,本质与现象是一对重要的范畴,它是解决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之关系的关键之一。在二者的关系中,人们往往把现象习惯地区分为“真象”与“假象”两种。然而,客观事物本身是否有“真”“假”之分?它们与本质的关系怎样?“假象”与人们的主观“错觉”有何区别?这些视似无疑的问题,实则隐含着许多的模糊乃至误解的方面,它严重地混乱了人们的认识过程,阻碍了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把握,同时也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不可知论的主要失足之处。而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假象”的实质是什么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假象”的实质重新做一番考察,而且,我们也将从这一考察中发现它对辩证法的重要喻示作用。 “假象”。一词来自德文的“Schein”,在黑格尔的《小逻辑》和列宁的《哲学笔记》中译本中,它被翻译为“假象”。而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译本(上下册)中,它被译为“映象”。虽然翻译的不同仅仅是表层问题,但为了确切把握由“假象”所致的上述问题,我们就应深入“Schein”一词的内在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