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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人们开始思考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并提供司法保护。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专门立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往往参照成年人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进行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财产罚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0)12-0172-02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并呈上升趋势。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也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
由于未成年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我们在刑法适用上,应有别于成年人。但我国没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分别对待。文章拟从此出发,对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1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罚第17条、第49条确立了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从宽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死刑的硬性规定。
由于死刑是生命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因此不应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同时,排除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是对其的保护,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②从轻处罚。我国刑法第13条:已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知,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无论其情节是否严重,都应当比照对成年人的处罚在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在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来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刑罚适用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除外)。由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时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因此可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种。但实践中,各种刑罚在具体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时,常有争议,应当斟酌,使之更加科学化。
2.1关于是否适用无期徒刑
一些学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因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适用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就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等较轻的刑种,而使无期徒刑在事实上根本不能适用于犯罪的未成年人。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对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法定最高刑死刑而言。刑法第4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判处死刑本身就是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精神的体现,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如在适用第49条的基础上再根据第17条第3款来处罚的话,就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因此,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文章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一方面,这不违背国际公约,因为我国的无期徒刑并不是无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刑,未成年犯罪人只要认真改造,就可以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出狱。另一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未成年人,他们的心智已经达到了成年人的水平,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对这类人,有必要适用无期徒刑,以达到惩罚和教育。
但无期徒刑是严厉的惩罚。一旦未成年犯罪人获此刑罚,就要忍受长期的牢狱生活,与社会隔绝。在他们重新步入社会的时候难以适应新生活,容易给社会带来新的问题,在适用的时要谨慎。
2.2关于剥夺政治权利
由我国刑法第54条可知剥夺选举权的内容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未成年人一般均不能担任③④规定的职务,因此剥夺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则是对②而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安全罪等四种犯罪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此刑罚问题,学界争议较大。一些学者赞同对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一些学者认为不应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在他们看来,未成年人没有和成年人区别开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对未成年人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根本不存在或者暂且不享有的权利,不仅没有法律意义,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简称《解释》)对未成年人刑罚适用问题做出的规定指出:对于未成年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除依法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外,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把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限制到很小的范围,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文章认为,《解释》虽然限定了适用范围。但未成年人政治参与度不高,因此在适用时要严格审查,不能剥夺不存在的或暂且不享有的权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2.3关于财产罚
财产罚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罚。
没收财产是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使用的刑种,一般附加适用较重的犯罪,是一种较重的财产罚,不宜对未成年犯适用。一方面,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都无收入。即使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获得收益,但数额一般较少,一般不能达到没收财产的金额;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并未独立生活,没有个人财产,没收财产增加了家人的负担,侵犯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罚金适用于财产性权利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样也适用于妨碍社会秩序罪。目前,罚金罚在我国学界引起的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罚金刑,可以适罚金刑,折中的观点。
但文章认为,对罚金刑制度不能一概而论,因根据情况具体对待。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判处刑期较短的未成年人而言,可以以罚金替代刑罚。这样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监狱后受到不良影响,交叉感染,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应缴纳的罚金,如果有自己的收入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缴纳,或者通过公益劳动弥补未缴纳的罚金,或者可由其父母替其缴纳(可以理解为举债缴纳罚)。
罚金刑与刑法轻缓化是一致的,也与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文章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保留罚金刑是有必要的,但在适用的时候要严格控制,已达到教育处罚的目的,符合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 米占青.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9).
[2] 王东阳,樊洪.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8,(16).
关键词:未成年人;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财产罚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0)12-0172-02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并呈上升趋势。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也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
由于未成年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我们在刑法适用上,应有别于成年人。但我国没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分别对待。文章拟从此出发,对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1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罚第17条、第49条确立了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从宽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死刑的硬性规定。
由于死刑是生命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因此不应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同时,排除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是对其的保护,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②从轻处罚。我国刑法第13条:已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知,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无论其情节是否严重,都应当比照对成年人的处罚在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在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来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刑罚适用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除外)。由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时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因此可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种。但实践中,各种刑罚在具体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时,常有争议,应当斟酌,使之更加科学化。
2.1关于是否适用无期徒刑
一些学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因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适用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就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等较轻的刑种,而使无期徒刑在事实上根本不能适用于犯罪的未成年人。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对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法定最高刑死刑而言。刑法第4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判处死刑本身就是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精神的体现,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如在适用第49条的基础上再根据第17条第3款来处罚的话,就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因此,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文章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一方面,这不违背国际公约,因为我国的无期徒刑并不是无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刑,未成年犯罪人只要认真改造,就可以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出狱。另一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未成年人,他们的心智已经达到了成年人的水平,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对这类人,有必要适用无期徒刑,以达到惩罚和教育。
但无期徒刑是严厉的惩罚。一旦未成年犯罪人获此刑罚,就要忍受长期的牢狱生活,与社会隔绝。在他们重新步入社会的时候难以适应新生活,容易给社会带来新的问题,在适用的时要谨慎。
2.2关于剥夺政治权利
由我国刑法第54条可知剥夺选举权的内容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未成年人一般均不能担任③④规定的职务,因此剥夺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则是对②而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安全罪等四种犯罪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此刑罚问题,学界争议较大。一些学者赞同对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一些学者认为不应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在他们看来,未成年人没有和成年人区别开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对未成年人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根本不存在或者暂且不享有的权利,不仅没有法律意义,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简称《解释》)对未成年人刑罚适用问题做出的规定指出:对于未成年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除依法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外,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把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限制到很小的范围,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文章认为,《解释》虽然限定了适用范围。但未成年人政治参与度不高,因此在适用时要严格审查,不能剥夺不存在的或暂且不享有的权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2.3关于财产罚
财产罚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罚。
没收财产是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使用的刑种,一般附加适用较重的犯罪,是一种较重的财产罚,不宜对未成年犯适用。一方面,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都无收入。即使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获得收益,但数额一般较少,一般不能达到没收财产的金额;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并未独立生活,没有个人财产,没收财产增加了家人的负担,侵犯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罚金适用于财产性权利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样也适用于妨碍社会秩序罪。目前,罚金罚在我国学界引起的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罚金刑,可以适罚金刑,折中的观点。
但文章认为,对罚金刑制度不能一概而论,因根据情况具体对待。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判处刑期较短的未成年人而言,可以以罚金替代刑罚。这样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监狱后受到不良影响,交叉感染,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应缴纳的罚金,如果有自己的收入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缴纳,或者通过公益劳动弥补未缴纳的罚金,或者可由其父母替其缴纳(可以理解为举债缴纳罚)。
罚金刑与刑法轻缓化是一致的,也与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文章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保留罚金刑是有必要的,但在适用的时候要严格控制,已达到教育处罚的目的,符合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 米占青.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9).
[2] 王东阳,樊洪.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