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现改革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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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晓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实施,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年检制度等商事登记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给市场和商事主体更大的自治权。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更大自治权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旨在建立以“营业执照”为中心,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
  一、我国以往商事登记相关状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针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公司法还对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及货币出资金额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易产生“两虚一逃”
  我国在商事登记中对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我国法律对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资本形式、出资时间、资本检验和出资公示等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实收资本制度不利于资本的增值,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容易对虚假验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且公司是否具有实力或者发展潜力,单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投资者出资额无法看出,注册资本实缴及验资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
  (二)经营范围的限制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当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在市场经济中,机遇稍瞬即逝,因此,限制经营范围易使经济主体错失机会,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企业年检制度易流于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包括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材料,而在实际中,多数企业会交予中介机构进行年检,易使中介机构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方面作假,年检制度形同虚设,同时加重企业负担。
  (四)设立公司对住所地的规定限制了小企业的成立与发展
  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住所。在新的经济体成立,特别是微型经济体,承租办公地点成为其中一项较大开支,不利于微型经济体的成立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微型创新性企业的成立。
  二、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的突破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旨在建立以“营业执照”为中心,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实施,也在很多方面实现了新突破。
  (一)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
  在《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七条的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中,不再将经营范围放入其中,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更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同时,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不再成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企业可以先办好营业执照,马上开展业务,然后再去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大大提高了效率。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更适合小微企业及创新性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三)商事主体登记只需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改变以往商事主体登记时必须登记住所地制度,改为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之一即可,若微小企业在注册时没有住所地,可以登记经常场所,也即“在家也能开公司”,鼓励创业,鼓励微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四)取消企业年检制度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实施后,企业将不需要年检,改为每年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不用每年验照,只需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将“形同虚设”的年检制度取消后,减少了对商事主体的管理和控制,增加了对市场的服务。
  (五)通过公示平台了解企业信息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企业也不需要年检,公众可以到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阅,使公众对企业的了解不再根据形式上的“注册资本”等,而从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阅到企业更全面的信息,也能更了解交易对方的全方位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模式,改变了政府“保姆式”的监管方式,给政府权力做了减法,把政府不该管的事还给社会,给商事主体和市场更大的自治范围,在更大程度上担当市场经济的“守夜人”。
  参考文献:
  [1]陈海疆,田锋,陈秀新,吴煌开,焦勇.效能提升视角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转型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05).
  [2]厦门市工商学会课题组,王和平,吴煌开.工商行政管理大维权体系构建研究——落实“监管与维权相统一”决策的理性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0).
  [3]樊涛.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4]张洪松.商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深圳特区商事条例>的研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1).
  [5]唐迪.商事通则立法的必然性——以近现代商法典的历史演进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02).
  [6]于新循.论代理商:法律上的严格判断——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为参照[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7]刘清,郭岳.商事登记法中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设计的若干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01).
  [8]郭富青.论商事登记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我国商事登记的改革与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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