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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那些更深入认识风险投资的特点,更贴切回应风险投资行业诉求的政策,才能真正吸引到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是一个制度敏感型行业,税负、资本管制、证券交易等制度环境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影响巨大。风险资本总是倾向于流向那些制度环境更友好、更优化的地区。地方当局可以通过优化制度设计,促进风险资本流入,鼓励和刺激风险投资活动。
以风险投资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税收制度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和撬动非常明显。美国的风险投资在1950年代起步后,其资本利得税率曾经在1968年从25%提高到49%,使风险投资业遭受重创,风险投资额从1969年初的1.71亿美元锐减至1975年的0.01亿美元,几乎完全停滞。1978年后,美国资本利得税率降了两次到2096,1986年的风险投资额达241亿美元,是税率调降前一年的10倍。此后税率一直维持在20%的水平,为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
中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鼓励和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已出台并正在拟定多项鼓励扶持政策。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台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所得税抵扣政策,即投资2年以上(含2年)的,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开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先河。这一规定随后写入了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打开了制度空间。
但是,上述规定将风险投资的对象限定为具有“高新技术”属性的企业,并对所投资企业的规模等规定了一系列条件,使得那些规模比较太的投资、在传统领域的投资及一些主打新型商业模式的投资无法享受优惠。另外,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也不能享受这一优惠,200B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得有限合伙这一在国外最高效的风险投资经营组织形式在国内遭遇瓶颈。
不过,为给风险投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到当地落户,上海、北京、深圳等国内各主要金融城市纷纷出台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类税收优惠,在税收抵扣之外,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一些地方对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96的所得税率;二是一次性的重金奖励或补助;三是提供租购房补贴,包括办公用房和高管个人住房。充分研究各地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对本土基金和外资的人民币基金来说,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城市优惠政策比较
我们比较一下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国内主要金融城市或有代表性的风险投资落户城市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上海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海出台风险投资鼓励扶持政策较早,影响也较大;二是上海一开始就选择了尝试对个人合伙人征收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突破,实行20%税率,但又局限于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将大量执行合伙事务的投资家个人排除在外,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的谨慎态度;三是上海的规定非常注重将激励措施落实到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管和骨干个人,注重通过高管个人来影响和改变股权投资机构的行为;四是上海的规定层级比较低,除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个人所得税由市一级规定外,其他都由浦东新区做出规定,反映出先行先试和谨慎的特点。另外,诸如浦东新区的优惠暂只执行到2010年底,其确定性和可持续性显得不足。
北京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北京给予合伙制基金较多的优惠,更进一步取消了有关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准予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也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体现出与国外接轨的趋势;二是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者中,北京倾向于认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更具有金融属性,更注重激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参照金融企业,适用《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优惠,而股权投资基金不在其列,这也可能给那些自行管理其投资的基金是否可以参照金融企业适用相关优惠带来不确定性;三是北京的上述优惠规定都是市一级的,且没有规定时限,相比于上海,层级更高,保障力更强。
深圳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深圳一次性奖励的幅度大于北京和上海,投资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房的补贴幅度也明显高于北京和上海,并且提供购地补贴优惠;二是深圳对创投机构的税收优惠不够直接和明显,比较多地强调要求创投机构投资于深圳本地企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与所投资企业的成功程度挂钩;三是深圳没有关注合伙制创投的问题,没有给予合伙制创投优惠;四是对高管和业务骨干个人的激励力度也非常弱,没有规定对高管和业务骨干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我们认为,以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与深圳没有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专门政策、有关对风险投资的鼓励挟持政策服务或附属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或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有关。
而天津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对风险投资的优惠扶持力度并不大,市一级的专门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时间比较晚,政策上缺少创新和突破。
在上述几个主要的金融城市之外,国内还有其他很多城市出台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基金的政策措施,其中不少城市的优惠力度更大,我们选取西部的重庆作进一步观察。重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8年10月25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推出时间较早,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支持力度比较大。其中,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明显优于其他城市。另外,重庆在几个城市中较早推出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和房产税措施,但不提供一次性的奖励或补贴。
共性和趋势
优惠扶持政策所表征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是一个城市金融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投资机构择地落户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特别是在那些地理位置、人才和其他条件相近的城市之间,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差异有可能成为左右择地落户的决定性因素之一。2008年下半年以来生命人寿、中信证券等一些金融机构在优惠扶持政策的影响下在不同城市之间的迁移证明了这一点。
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国内主要金融城市或有代表性的风投落户城市优惠扶持政策的比较分析,可以探知中国未来风险投资法律和政策的走向。我们发现,尽管各城市之间微观政策差异很大,但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有共性的特点:
一是向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看齐租接轨的倾向。典型的表现是多个城市突破了国家关于台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使合伙制风投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获得与国外相近的税负水平,未来政策仍将着力在这一领域进行突破。
二是重视风险投资机构中人的因素和作用。风险投资是人才密集型行业,富有经验和实力的投资家对风险资本的募集和投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投资家和高管个人实行激励或补贴,可能更为直接和有效。
三是风险投资投资优惠挟持政策的专门化和升级倾向。尽管很多城市有对大金融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中有关于对风险投资的鼓励挟持政策,但上海、重庆、北京等城市先后出台了鼓励挟持风险投资的专门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城市系统化或者升格其风险投资政策,并增强优惠和挟持的力度。
当然,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容远不止税收优惠、重金奖励和租购房补贴这几方面,例如,有些城市就强调要更多地用政府服务来吸引风险投资基金落户,只是政府服务的很多方面都不具备显性制度特征,因此暂未列入我们的研究范围,但对风险投资政策进行评价,不能简单地以其财税补贴力度的大小为依据则是不争的事实。只有那些能更深入地认识风险投资的特点,能更贴切地回应风险投资行业的诉求,能把握和跟上风险投资业发展潮流的政策,才是更优的政策。
风险投资是一个制度敏感型行业,税负、资本管制、证券交易等制度环境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影响巨大。风险资本总是倾向于流向那些制度环境更友好、更优化的地区。地方当局可以通过优化制度设计,促进风险资本流入,鼓励和刺激风险投资活动。
以风险投资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税收制度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和撬动非常明显。美国的风险投资在1950年代起步后,其资本利得税率曾经在1968年从25%提高到49%,使风险投资业遭受重创,风险投资额从1969年初的1.71亿美元锐减至1975年的0.01亿美元,几乎完全停滞。1978年后,美国资本利得税率降了两次到2096,1986年的风险投资额达241亿美元,是税率调降前一年的10倍。此后税率一直维持在20%的水平,为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
中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鼓励和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已出台并正在拟定多项鼓励扶持政策。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台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所得税抵扣政策,即投资2年以上(含2年)的,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开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先河。这一规定随后写入了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打开了制度空间。
但是,上述规定将风险投资的对象限定为具有“高新技术”属性的企业,并对所投资企业的规模等规定了一系列条件,使得那些规模比较太的投资、在传统领域的投资及一些主打新型商业模式的投资无法享受优惠。另外,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也不能享受这一优惠,200B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得有限合伙这一在国外最高效的风险投资经营组织形式在国内遭遇瓶颈。
不过,为给风险投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到当地落户,上海、北京、深圳等国内各主要金融城市纷纷出台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类税收优惠,在税收抵扣之外,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一些地方对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96的所得税率;二是一次性的重金奖励或补助;三是提供租购房补贴,包括办公用房和高管个人住房。充分研究各地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对本土基金和外资的人民币基金来说,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城市优惠政策比较
我们比较一下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国内主要金融城市或有代表性的风险投资落户城市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上海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海出台风险投资鼓励扶持政策较早,影响也较大;二是上海一开始就选择了尝试对个人合伙人征收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突破,实行20%税率,但又局限于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将大量执行合伙事务的投资家个人排除在外,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的谨慎态度;三是上海的规定非常注重将激励措施落实到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管和骨干个人,注重通过高管个人来影响和改变股权投资机构的行为;四是上海的规定层级比较低,除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个人所得税由市一级规定外,其他都由浦东新区做出规定,反映出先行先试和谨慎的特点。另外,诸如浦东新区的优惠暂只执行到2010年底,其确定性和可持续性显得不足。
北京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北京给予合伙制基金较多的优惠,更进一步取消了有关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准予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也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体现出与国外接轨的趋势;二是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者中,北京倾向于认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更具有金融属性,更注重激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参照金融企业,适用《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优惠,而股权投资基金不在其列,这也可能给那些自行管理其投资的基金是否可以参照金融企业适用相关优惠带来不确定性;三是北京的上述优惠规定都是市一级的,且没有规定时限,相比于上海,层级更高,保障力更强。
深圳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深圳一次性奖励的幅度大于北京和上海,投资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房的补贴幅度也明显高于北京和上海,并且提供购地补贴优惠;二是深圳对创投机构的税收优惠不够直接和明显,比较多地强调要求创投机构投资于深圳本地企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与所投资企业的成功程度挂钩;三是深圳没有关注合伙制创投的问题,没有给予合伙制创投优惠;四是对高管和业务骨干个人的激励力度也非常弱,没有规定对高管和业务骨干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我们认为,以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与深圳没有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专门政策、有关对风险投资的鼓励挟持政策服务或附属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或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有关。
而天津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对风险投资的优惠扶持力度并不大,市一级的专门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时间比较晚,政策上缺少创新和突破。
在上述几个主要的金融城市之外,国内还有其他很多城市出台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基金的政策措施,其中不少城市的优惠力度更大,我们选取西部的重庆作进一步观察。重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8年10月25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推出时间较早,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支持力度比较大。其中,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明显优于其他城市。另外,重庆在几个城市中较早推出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和房产税措施,但不提供一次性的奖励或补贴。
共性和趋势
优惠扶持政策所表征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是一个城市金融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投资机构择地落户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特别是在那些地理位置、人才和其他条件相近的城市之间,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差异有可能成为左右择地落户的决定性因素之一。2008年下半年以来生命人寿、中信证券等一些金融机构在优惠扶持政策的影响下在不同城市之间的迁移证明了这一点。
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国内主要金融城市或有代表性的风投落户城市优惠扶持政策的比较分析,可以探知中国未来风险投资法律和政策的走向。我们发现,尽管各城市之间微观政策差异很大,但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有共性的特点:
一是向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看齐租接轨的倾向。典型的表现是多个城市突破了国家关于台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使合伙制风投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获得与国外相近的税负水平,未来政策仍将着力在这一领域进行突破。
二是重视风险投资机构中人的因素和作用。风险投资是人才密集型行业,富有经验和实力的投资家对风险资本的募集和投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投资家和高管个人实行激励或补贴,可能更为直接和有效。
三是风险投资投资优惠挟持政策的专门化和升级倾向。尽管很多城市有对大金融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中有关于对风险投资的鼓励挟持政策,但上海、重庆、北京等城市先后出台了鼓励挟持风险投资的专门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城市系统化或者升格其风险投资政策,并增强优惠和挟持的力度。
当然,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容远不止税收优惠、重金奖励和租购房补贴这几方面,例如,有些城市就强调要更多地用政府服务来吸引风险投资基金落户,只是政府服务的很多方面都不具备显性制度特征,因此暂未列入我们的研究范围,但对风险投资政策进行评价,不能简单地以其财税补贴力度的大小为依据则是不争的事实。只有那些能更深入地认识风险投资的特点,能更贴切地回应风险投资行业的诉求,能把握和跟上风险投资业发展潮流的政策,才是更优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