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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去库存,总体上属于政府体系主导的宏观调控,因而,在制定和实施去库存的相关政策中,应着重把握如下几个关键问题,做好顶层规划和顶层设计。
一、因地制宜地贯彻“政市协调”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原则
“一、三、四”式的泡沫理论分析框架表明,国内部分特大型城市的房地产存在巨大泡沫,几乎处在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之中,因而这类地区的去库存政策,可采取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阶段的直接干预方式。不过,一些未进入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阶段的三四线城市或城镇,直接确定降低商品房价比例,或直接干预商业性房企兼并的做法,或者将低收入群体房困问题置于商品化、市场化轨道的做法,需要调整和扭转。在房地产正常发展的背景或环境下,始终需要坚持“政市关系协调”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原则:一方面,市场机制本身可以调节商业性房地产的库存量,因而在这个领域,政府的作用是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市场机制顺畅地发挥作用,而不是代替市场的直接干预方式;另一方面,对进入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阶段的房地产领域,可以强化政府有形之手的直接干预和直接调控。
二、分类实施精准的住房购租公共政策
的确,农民工在老家的房子带不进城市,而成为新的无房户。不过,有一些农民工的收入超过城市户籍的白领阶层,在农村还有可观的收入和财产,不是中低收入群体,也就不属于公共住房或保障房政策援助对象。而那些总计“城乡两本收入账户”后,属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农民工,才应享受去库存中的保障房政策支持。
三、统筹实施农民工、新市民和老市民在城市购租房的利好政策
无论是将要进城的农民工、入城不久的新市民还是老市民,只要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就都应享受基本统一的保障房政策,并且在支持他们购租过渡库存住房的过程中,各类优惠政策不应有身份差别。而单一强调农民工享受购租库存住房的优惠政策,既是身份歧视和新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形成合力推动房地产去库存。
四、明确住宅房地产的去化
国家统计部门以及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数据表明,在房地产库存总量中,住宅板块近乎2/3,住宅房地产的去库存是调控的一个重点对象;此外,一些非住宅房地产库存,例如闲置的厂房、写字楼、仓库、商厦等,虽然也需要去库存化,但是因其属于一般的商业性领域和非民生领域,因而可主导运用市场机制自动的“调节器”和“稳定器”,从容自然地消解其库存。
从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房地产去库存的300多字的政策表述中,主题词和关键术语集中在住房制度改革、新市民住房需求、商品住房来看,也可发现住宅房地产是此次去库存化的重点。但是,需对一些地方政府近来运用优惠的财税金融政策措施,直接干预非住宅房地产的行为予以引导限制,以促进有限的公共资金等公共资源,聚焦在兼具经济和社会民生的住宅房地产板块,保证调控的效果。
五、要拓展创新以人才为导向的去库存政策思路
农民工难以成为消解库存的“主力”,理由是:一二线城市库存高,但是房价也十分高昂,绝大部分农民工根本无力购买,三四线城市库存更大,房价比一二线城市低,不过因产业不发达、就业机会和就业收入少,也难以吸引留住农民工,尽管政府可以創新社会保障政策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三四线城市,吸引农民工购租房并在此安家落户,但是所需支付的财政资金庞大,使得该进程缓慢而不乐观。而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战略出发,可采取优惠的财政金融等政策,积极支持大中城市的各级各类人才,特别是大城市科研院所、学校的各级中青年人才,获得基本居住条件或改善型居住空间。这样,就汇成了化解库存的更大合力。
六、对地方政府和房企在去库存中的考核奖惩
对地方政府和房企在降房价上的督促调控力度要加大,对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去库存要实行考核奖惩,应对不作为的政府官员,采取组织措施或依法依规惩处。
要引导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尽早丢掉不适当降价就消化库存的错误想法。现实无可辩白地表明:相当多的大城市房价奇高,远超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力,甚至租住能力;房地产泡沫很大,有规模化引发系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降房价去库存,是必须采取的去库存主要方法之一。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
对部分房企认为降房价就等于减少收入,从而在“买涨不买跌”的理念误导下窜谋结盟、哄抬房价、死扛房价,并在网络上持续发布编造虚假信息、在大街小巷张贴悬挂虚高房价的标语和宣传布告的错误做法,政府要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实际上,“买涨不买跌”的规则和逻辑,适用于将住房作为投资品,而对作为自住房的刚性需求,只要房价下降到消费者可以支付的范围,就应该会果断买下该时段的住房,从而解决基本的居住需求。
一、因地制宜地贯彻“政市协调”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原则
“一、三、四”式的泡沫理论分析框架表明,国内部分特大型城市的房地产存在巨大泡沫,几乎处在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之中,因而这类地区的去库存政策,可采取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阶段的直接干预方式。不过,一些未进入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阶段的三四线城市或城镇,直接确定降低商品房价比例,或直接干预商业性房企兼并的做法,或者将低收入群体房困问题置于商品化、市场化轨道的做法,需要调整和扭转。在房地产正常发展的背景或环境下,始终需要坚持“政市关系协调”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原则:一方面,市场机制本身可以调节商业性房地产的库存量,因而在这个领域,政府的作用是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市场机制顺畅地发挥作用,而不是代替市场的直接干预方式;另一方面,对进入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阶段的房地产领域,可以强化政府有形之手的直接干预和直接调控。
二、分类实施精准的住房购租公共政策
的确,农民工在老家的房子带不进城市,而成为新的无房户。不过,有一些农民工的收入超过城市户籍的白领阶层,在农村还有可观的收入和财产,不是中低收入群体,也就不属于公共住房或保障房政策援助对象。而那些总计“城乡两本收入账户”后,属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农民工,才应享受去库存中的保障房政策支持。
三、统筹实施农民工、新市民和老市民在城市购租房的利好政策
无论是将要进城的农民工、入城不久的新市民还是老市民,只要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就都应享受基本统一的保障房政策,并且在支持他们购租过渡库存住房的过程中,各类优惠政策不应有身份差别。而单一强调农民工享受购租库存住房的优惠政策,既是身份歧视和新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形成合力推动房地产去库存。
四、明确住宅房地产的去化
国家统计部门以及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数据表明,在房地产库存总量中,住宅板块近乎2/3,住宅房地产的去库存是调控的一个重点对象;此外,一些非住宅房地产库存,例如闲置的厂房、写字楼、仓库、商厦等,虽然也需要去库存化,但是因其属于一般的商业性领域和非民生领域,因而可主导运用市场机制自动的“调节器”和“稳定器”,从容自然地消解其库存。
从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房地产去库存的300多字的政策表述中,主题词和关键术语集中在住房制度改革、新市民住房需求、商品住房来看,也可发现住宅房地产是此次去库存化的重点。但是,需对一些地方政府近来运用优惠的财税金融政策措施,直接干预非住宅房地产的行为予以引导限制,以促进有限的公共资金等公共资源,聚焦在兼具经济和社会民生的住宅房地产板块,保证调控的效果。
五、要拓展创新以人才为导向的去库存政策思路
农民工难以成为消解库存的“主力”,理由是:一二线城市库存高,但是房价也十分高昂,绝大部分农民工根本无力购买,三四线城市库存更大,房价比一二线城市低,不过因产业不发达、就业机会和就业收入少,也难以吸引留住农民工,尽管政府可以創新社会保障政策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三四线城市,吸引农民工购租房并在此安家落户,但是所需支付的财政资金庞大,使得该进程缓慢而不乐观。而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战略出发,可采取优惠的财政金融等政策,积极支持大中城市的各级各类人才,特别是大城市科研院所、学校的各级中青年人才,获得基本居住条件或改善型居住空间。这样,就汇成了化解库存的更大合力。
六、对地方政府和房企在去库存中的考核奖惩
对地方政府和房企在降房价上的督促调控力度要加大,对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去库存要实行考核奖惩,应对不作为的政府官员,采取组织措施或依法依规惩处。
要引导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尽早丢掉不适当降价就消化库存的错误想法。现实无可辩白地表明:相当多的大城市房价奇高,远超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力,甚至租住能力;房地产泡沫很大,有规模化引发系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降房价去库存,是必须采取的去库存主要方法之一。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
对部分房企认为降房价就等于减少收入,从而在“买涨不买跌”的理念误导下窜谋结盟、哄抬房价、死扛房价,并在网络上持续发布编造虚假信息、在大街小巷张贴悬挂虚高房价的标语和宣传布告的错误做法,政府要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实际上,“买涨不买跌”的规则和逻辑,适用于将住房作为投资品,而对作为自住房的刚性需求,只要房价下降到消费者可以支付的范围,就应该会果断买下该时段的住房,从而解决基本的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