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