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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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获得了长足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演化,金融监管日趋完善,但消费者的金融权利保护机制却没有相应提升。实践中,金融机构利用优势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消费者的信心。鉴于此,有关机构也建立了专门性组织,如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但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部门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冲突下,公允的价值判断很难实现。笔者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应尽快制定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细化金融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以便更加专业地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互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选择上,不少学者主张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其中。消费者在外延上是否能够涵盖金融消费者?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是针对当时出现的产品消费过程中损害消费者的情况,且彼时消费品种类有限,以实物为主(多属于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的实物领域),有着工业时代的浓厚色彩。随着我国经济的提升,商品种类尤其是金融商品增多,科技含量增加,突显出虚拟性、复杂性等特点。金融产品的技术性远不同于实物产品,其在购买和销售的过程也有着许多独特之处,其保护也应随之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难以适用,金融消费中的大量问题均无法通过这部法律得到解决。假如将金融消费者强行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金融产品的具体制度,例如,合格的投资人制度、冷静期制度、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制度等势必会影响原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造成不协调的影响。所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分别设立,可以明确二者在工业产品领域和金融产品领域的保护侧重点不同,并行不悖。
  二、“金融消费者”内涵的探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法律本身对何为消费者没有做明确的界定,只是在第2条作了简短的规定。实践中,判定何为“生活消费”却充满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必须是购买生活消费品,否则不属于消费者。那么,像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是不是消费品有着很大的歧义。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必须视为了生活消费,而不是其他目的。笔者认为,无论是生活消费品还是生产消费品,无论购买者处于什么动机,只要消费者不将所购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出售,都应该归类于消费者的范畴。正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那么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又该如何限定,应从三个角度加以限制:其一是购买目的,消费者购买工业产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费,而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增值或者为了避免价值缩水,以期获得高于投入的本金,有一个回复性的目的。其二是主体形式,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当包括单位或机构投资者,单位因购买金融产品由《合同法》调整。其三是表现形式,金融消费者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形式表现在,消费者选择了何种机构的何种产品,是第二、三产业的工业产品还是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综上,金融消费者是指为获得价值增值或避免价值缩水而购买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三、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的设想
  《消法》规定消费者的9项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享有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这种明显依附于人身属性的权利虽然在金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部分可以作为诉求的路径,但是这9种权利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够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所构建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应该更加侧重金融消费品的特殊性和行业特性,更突出以下权利:
  1.金融信息隐私权。金融信息隐私权是指,各个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将本机构的金融消费者的任何信息给予他人或其他机构。在金融领域,由于竞争激励,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会相互串通,不正当地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联系方式、职业情况、收入和财产情况。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2.金融消费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知识的权利。其核心问题是,金融机构是否向客户提供了合适的金融产品,是否合理披露了有关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密切相关。在具体落实消费者此项权利,应以金融机构的记录作为评判依据。
  3.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尤其是金融机构不正当劝诱。
  4.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得对消费者区别对待。同时,为了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实质公平,将存款、取款、汇款、残币兑换应为基本的权利,不容许金融机构以时间不便或人员不便而拒绝消费者的请求。如果公民符合享受基本金融服务的条件而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消费者可向监管机构投诉,监管机构可对不履行义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5.金融消费求偿权。金融消费求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财产被不法侵犯,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事项向对方请求赔偿。
  6.享受金融服务权。享受金融服务权是指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金融机构相关服务的权利。例如,银行业对货币的兑换服务,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金融纠纷快速解决权。金融纠纷快速解决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纠纷时,能够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获得快速、低成本的解决。这就要求金融行业应成立一些专门处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企业的投诉机构,注重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作者简介:翟帅(1985—),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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