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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安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当下理论与实务界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加州第568号法案均有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定,但是两者在价值取向、模式选择、内容安排上存在诸多差异。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进行保护时应当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立法理念上要更加注重对信息自主的保护;在模式选择上可以采取单列模式,在专门的未成年人数据保护法中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在内容安排上要详细规定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和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