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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6]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5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精神,扎实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应急等各项工作,有效保障了全省粮食安全。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