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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的台湾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为儿童提供有效的先发式保护。尽管各国的具体规定存在区别,但有着大致相同的内容,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的内容、未能报告的责任和保护报告主体的规定等。通过对各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构成要素的比较研究,可归纳出该项制度具有儿童权利的倾斜性配置、社会法视角下的主动干预保护、系统性和扩张性的保护内容以及相对轻微性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四项特征,这对于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初步构建的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