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保险受益权是否可以转让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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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11年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人身保险的产生开始,团体人身保险已有100多年的发展,一直以来,投保人即用人单位为其单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被视为一种给予单位员工的福利政策,但是,该保险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生了不少的纠纷,争议在于当被保险人没有指定保险受益人,而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由谁享有该保险受益权.从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受益权性质出发,司法实践对于该正义具有两种态度,一种认为保险受益权是一种人身权,不可转让.而另一种裁判思路认为其是一种财产权,可以转让.同时,在分析保险受益权是否能够转让时,必须将团体人身保险的存在目的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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