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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世界杯开战,中国媒体却自摆“乌龙”。
近日,先是多家媒体报道《反垄断法》(草案)将不在6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正式审议,然后是新华社报道对搁置的说法进行否认,最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阚珂出面辟谣,称《反垄断法》(草案) 将如期审议。
可见,国人对反垄断法关注之激烈。但笔者认为,人们试图通过《反垄断法》来实现反垄断目的的做法未免过于天真。
首先,作为反垄断法精髓的反行政垄断已不复存在。
所谓垄断,其实有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种划分。我们要反的,当然是非法垄断。从产生机理上看,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权利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基于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则属于非法垄断。国家为了保障安全、增加财政收入或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当然应该依法对某些特殊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却必须坚决反对。
比如东北有一种专门出口的雅马哈鱼,地方政府规定:只允许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否则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嫌疑。
至于电信、电力、邮政、铁路、民航、城市用水、出租车、教育、医疗等行政垄断或市场特许权的例子,自不待言。这些行业都是关乎国计民生,但这些行业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其产品要么质量低劣,要么价格昂贵,要么供不应求,或者兼而有之。无论如何,政府用行政力量造成的这些行业的垄断,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拖住了经济发展的脚步。
有趣的是,国内一些垄断企业,要么声称垄断是自然形成的,要么宣布垄断是为满足国家安全需要。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不仅邮政、铁路、城市供水在进行着私营,就是印钞、军火生产,都交给了私营企业在做。但未听说其国家安全如何受到威胁等云云。而在我国,中石油、中石化等,却在以政府维护市场有效秩序的形式,实现了绝对垄断。
毫无疑问,防止行政机关借助公共权力谋私利本是反垄断法律的最重要功能之一。政府对本该由市场规范的经济领域实施非法控制,譬如设置贸易壁垒、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那些部门和地方在实施行政垄断时,又往往都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号。而且,较之民间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对正常经济秩序的消解力度无疑更大;反起来当然也更困难。何况,许多经济垄断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行政垄断在作祟。
遗憾的是,原有的一直被国人所口诛笔伐的行政性垄断章节已经被删除,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不翼而飞,只是在总则中保留了“行政垄断”这个十分教条性的文字表述。这样的草案,又怎能胜任反垄断之重任?
其次,反垄断的实施主体依然错综复杂。
谁来实施《反垄断法》,即什么机构,什么级别的机构,来履行反垄断职能,可能是《反垄断法》搞不好就变成废纸的最大悬念。
虽然,国务院拟设立反垄断委员会,来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但中国的政治体制依然存在横向和垂直的关联部门延伸,任何部门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战。“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成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顽疾。
因此,即使是作为《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多高的权威性和多大的独立性,也是悬念一个。
在国内,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与政府平级的法院、检察院,都因为财政受政府牵制,其独立作用大打折扣;在政府旗下的其他机构,更难有更大职能的发挥;作为垂直行驶权利的审计机构,因为资金由财政部门拨款依然受限不小,政府隐性权利的过于强大有目共睹。
那么,作为需要调动工商、司法、经贸、公安等多个部门职权的反垄断部门,其权力由谁来赋予?赋予后将如何实施?恐怕是,各级反垄断部门尚未成立,自己的特权已经被别的部门提前“垄断”了。
编辑:黄树辉
近日,先是多家媒体报道《反垄断法》(草案)将不在6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正式审议,然后是新华社报道对搁置的说法进行否认,最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阚珂出面辟谣,称《反垄断法》(草案) 将如期审议。
可见,国人对反垄断法关注之激烈。但笔者认为,人们试图通过《反垄断法》来实现反垄断目的的做法未免过于天真。
首先,作为反垄断法精髓的反行政垄断已不复存在。
所谓垄断,其实有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种划分。我们要反的,当然是非法垄断。从产生机理上看,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权利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基于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则属于非法垄断。国家为了保障安全、增加财政收入或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当然应该依法对某些特殊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凭借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却必须坚决反对。
比如东北有一种专门出口的雅马哈鱼,地方政府规定:只允许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否则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嫌疑。
至于电信、电力、邮政、铁路、民航、城市用水、出租车、教育、医疗等行政垄断或市场特许权的例子,自不待言。这些行业都是关乎国计民生,但这些行业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其产品要么质量低劣,要么价格昂贵,要么供不应求,或者兼而有之。无论如何,政府用行政力量造成的这些行业的垄断,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拖住了经济发展的脚步。
有趣的是,国内一些垄断企业,要么声称垄断是自然形成的,要么宣布垄断是为满足国家安全需要。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不仅邮政、铁路、城市供水在进行着私营,就是印钞、军火生产,都交给了私营企业在做。但未听说其国家安全如何受到威胁等云云。而在我国,中石油、中石化等,却在以政府维护市场有效秩序的形式,实现了绝对垄断。
毫无疑问,防止行政机关借助公共权力谋私利本是反垄断法律的最重要功能之一。政府对本该由市场规范的经济领域实施非法控制,譬如设置贸易壁垒、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那些部门和地方在实施行政垄断时,又往往都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号。而且,较之民间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对正常经济秩序的消解力度无疑更大;反起来当然也更困难。何况,许多经济垄断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行政垄断在作祟。
遗憾的是,原有的一直被国人所口诛笔伐的行政性垄断章节已经被删除,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不翼而飞,只是在总则中保留了“行政垄断”这个十分教条性的文字表述。这样的草案,又怎能胜任反垄断之重任?
其次,反垄断的实施主体依然错综复杂。
谁来实施《反垄断法》,即什么机构,什么级别的机构,来履行反垄断职能,可能是《反垄断法》搞不好就变成废纸的最大悬念。
虽然,国务院拟设立反垄断委员会,来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但中国的政治体制依然存在横向和垂直的关联部门延伸,任何部门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战。“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成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顽疾。
因此,即使是作为《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多高的权威性和多大的独立性,也是悬念一个。
在国内,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与政府平级的法院、检察院,都因为财政受政府牵制,其独立作用大打折扣;在政府旗下的其他机构,更难有更大职能的发挥;作为垂直行驶权利的审计机构,因为资金由财政部门拨款依然受限不小,政府隐性权利的过于强大有目共睹。
那么,作为需要调动工商、司法、经贸、公安等多个部门职权的反垄断部门,其权力由谁来赋予?赋予后将如何实施?恐怕是,各级反垄断部门尚未成立,自己的特权已经被别的部门提前“垄断”了。
编辑:黄树辉